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7〕75号
2007年7月3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武汉东湖

新技术开发区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7〕7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的请示》(鄂政文〔2006〕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正处级),隶属武汉海关。

  二、核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人员编制40名,在海关系统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

  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信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