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遵义地区设立地级遵义市的批复
国函〔1997〕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7年6月10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年/第20号
收录于

    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遵义地区设立地级遵义市的请示》(黔府呈〔1994〕28号)及有关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遵义地区和县级遵义市,设立地级遵义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红花岗区解放路。

      二、遵义市新设红花岗区,以原县级遵义市的行政区域为红花岗区的行政区域,红花岗区人民政府驻新华路。

      三、遵义市辖原遵义地区的遵义县、绥阳县、桐梓县、习水县、凤冈县、正安县、余庆县、湄潭县、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红花岗区。原遵义地区的赤水市、仁怀市由省直辖。

      遵义市的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