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与哈尔滨市合并的批复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与哈尔滨市合并的批复 国函〔1996〕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6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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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松花江地区与哈尔滨市合并的请示》(黑政发〔1996〕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松花江地区与哈尔滨市合并,组建新的哈尔滨市。
二、新的哈尔滨市辖原哈尔滨市的呼兰县、方正县、宾县、依兰县和道里区、南岗区、动力区、平房区、香坊区、太平区、道外区,原松花江地区的延寿县、木兰县、巴彦县、通河县。原哈尔滨市代管的阿城市和原松花江地区的尚志市、双城市、五常市由省直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