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佳木斯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佳木斯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6〕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6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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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佳木斯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黑政发〔2006〕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佳木斯市永红区,将其所辖行政区域划归佳木斯市郊区管辖。郊区人民政府驻友谊路。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