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牡丹江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1997〕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7年9月30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年/第32号
收录于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牡丹江市市辖区行政区域范围的请示》(黑政发〔1997〕56号)收悉。同意撤销牡丹江市郊区,将原郊区的兴隆镇、东村乡划归东安区管辖;将原郊区的温春镇、沿江乡划归西安区管辖;将原郊区的铁岭镇、桦林镇划归阳明区管辖;将原郊区的北安乡、三道乡划归爱民区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