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牡丹江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牡丹江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1997〕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7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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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牡丹江市市辖区行政区域范围的请示》(黑政发〔1997〕56号)收悉。同意撤销牡丹江市郊区,将原郊区的兴隆镇、东村乡划归东安区管辖;将原郊区的温春镇、沿江乡划归西安区管辖;将原郊区的铁岭镇、桦林镇划归阳明区管辖;将原郊区的北安乡、三道乡划归爱民区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