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的通知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的通知 国发〔1989〕12号 1989年1月2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对彩色电视机
实行专营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彩色电视机(简称彩电,下同)是重要的耐用消费品,目前国内生产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供求矛盾突出,经营渠道混乱,倒买倒卖严重。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国务院决定对彩电实行专营管理。
彩电专营按照“统一管理,统一销售”的原则组织实施。现通知如下:
一、彩电专营后的计划、生产与进口订货
(一)彩电的计划指标,由国家计委统一管理。彩电生产计划,由机电部负责编制,报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审定后,按现行计划渠道下达到地方政府和生产企业。使用中央外汇安排的彩电生产,择优选点、择优安排。国产彩色显象管由机电部按彩电生产计划提出分配方案,报国家计委审定,分配时适当照顾所在地区的利益。对彩电及国产彩色显象管生产所需能源、材料等条件,请各地人民政府按国家计划给予保证。
(二)彩电散件、关键件的进口指标,由国家计委、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根据国家计划联合上报,经国务院批准后联合下达。其进口审查工作,由机电部组织生产企业按国家确定的生产计划和进口计划统一填报订货卡片,并进行初审;彩电整机的进口计划由商业部组织编制。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和经贸部根据国家计划进行集中审批并核发进口许可证(国家专项外汇部分的进口审查,由国家计委会同上述部门办理)。要严格按生产计划的数量发放进口许可证,不准超发。其它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无权审批彩电整机、散件、关键件进口指标和发放进口许可证。
(三)对外订货工作,本着集中统一对外谈判的原则,采取集中签约和分头签约相结合的办法,由经贸部会同机电部、商业部办理。对外签约公司,由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政府确定,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中,中央外汇进口部分,由经贸部家电公司或国家指定的公司对外统一谈判,统一签约。地方外汇进口部分由经贸部家电公司和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与有关省指定的地方进出口公司联合谈判,联合或分头签约(合资企业通过原有渠道进口订货),在价格上要服从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抬价抢购。
二、彩电专营后的收购、批发和销售
(一)使用中央外汇安排生产的彩电,其收购计划由国家计委、商业部、机电部联合下达到彩电生产企业,商业部按计划与企业签订合同并组织收购;调拨分配计划,由商业部根据全国产需情况统一制定,报国家计委审核后由商业部下达。工业生产配套彩电,由机电部编制计划,报国家计委审定后,纳入国家彩电调拨分配计划,商业部安排供应。使用中央外汇生产的彩电,分配时,除用于奖售储蓄以外,要重点照顾没有彩电生产厂点或产量很少的地区和部队的需要。
(二)使用地方外汇安排生产的彩电(含用国产彩色显象管装机部分),其收购调配计划,由地方计委会同商业、电子工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下达,报国家计委备案,地方商业部门按计划进行收购、批发,有条件的生产企业也可按分配计划进行批发;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批发业务。
(三)彩电专营零售点的审批标准见附件。各省彩电专营零售点,由所在地计委组织商业、工业、工商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标准审批。为便于信息反馈和产品质量跟踪,生产企业现有的销售、维修网点,符合专营零售点审批标准的应予以保留。全部专营点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专营许可证,并报国家计委备案。非专营单位,一律不准经营彩电,对其库存彩电,均按专营后的价格销售,并缴纳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
(四)彩电的销售,各地要按照专营后的统一价格,本着防止转手倒卖,直接售到用户的原则,可采取多种方式,如奖励储蓄销售、定向销售、预售等。具体销售办法由省计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报地方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计委备案。专营点向集团单位销售彩电,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
(五)按规定有权从事彩电外币(含外汇人民币)经营业务的单位进口的彩电整机,如在国内市场转为以人民币销售,必须通过彩电专营点经销,并交纳特别消费税。
三、彩电专营的价格和税收
(一)国家对彩电价格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定价。彩电价格由机电部、商业部提出初步方案,国家物价局审定,报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计委备案。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专营单位不得抬高价格、价外加价或搭配销售。
(二)彩电专营后,国家征收彩电特别消费税。特别消费税由生产企业上交中央财政。外汇差价称为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目前本着谁出汇谁获利的原则,中央出汇部分的差价上交中央财政,地方出汇部分的差价交地方财政,企业出汇部分的差价留给企业。随着彩电生产国产化程度的提高,这部分发展基金,将用于对国产化的奖励。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都在价外计征。“112”专项按已定办法执行。征收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后的产地零售价格和最高限价由国家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商业倒扣和保修费一律按国家规定的产地零售价(不含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计算。特别消费税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制定;国产化发展基金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制定。
四、特区内的彩电专营管理
(一)特区(包括海南省和深圳、汕头、珠海、厦门经济特区)的彩电生产计划,进口散件、关键元器件的指标,均按现行规定由国家计委、机电部、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统一管理、审批。
(二)特区内的彩电按专营后的价格销售,特区内的彩电专营点,可在充分考虑生产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由当地计委组织有关部门按专营条件重新审查,核发专营许可证。销往内地的彩电,凭国家进口许可证直接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并通过内地专营点销售。特区合资企业生产的彩电四分之一交商业部,四分之三留给企业和地方自销。
五、彩电的出口管理
出口彩电由外贸进出口公司直接向彩电生产企业订货,不经过商业环节;为出口彩电而进口的彩色显象管等关键件按进料、来料加工的办法管理;出口彩电按现行出口退税办法退税;在出一进一的原则下,根据国家出口计划,用国产14英寸彩管装机出口,可串换进口同等数量的18英寸或20英寸彩管装机内销,内销部分必须执行专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彩电专营的组织管理
彩电的专营管理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国家计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彩电专营的有关规定。商业部和机电部要会同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国家专营规定者,取消其专营批发和零售资格,并追究责任。
七、彩电专营管理自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彩色电视机专营零售点审批标准
附件
彩色电视机专营零售点审批标准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专营零售点审批标准。
一、专营零售点的设置原则
彩电专营零售点的设置原则是“合理布局、方便购买、便于管理”。
二、专营零售点的条件
(一)彩电零售企业必须是严格执行彩电专营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物价和税收政策、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国营企业。集体、个体企业不得经营彩电。
(二)经销彩电时间在二年以上,同生产企业关系密切,质量信息反馈及时,受生产企业和用户的好评。
(三)具有经销彩电的固定营业场所和展示场地,能为消费者提供通电试机、当面选购的条件。
(四)有懂得商品知识,能为消费者介绍商品特点和使用常识的营业人员。
(五)具备包修、包换、包退条件,有专门的维修技术人员和设备,能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六)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保证正常销售中的资金周转。
三、专营零售点的审批
(一)专营零售点由各地计委组织商业、工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彩电专营许可证”。
(二)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中,应优先安排一直经营家用电子产品的国营专业商店和有影响的大型百货商店作为彩电专营零售点;机电部、广播影视部等系统现有的销售点,经过审查,合乎专营条件的可予以保留,但不得进行批发。
(三)彩电专营商店应张挂统一的专营标记
四、各专营零售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执行彩电专营的有关规定。违反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彩电专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