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6〕120号 2016年7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函〔2016〕120号
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修改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16〕140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紧紧抓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机遇,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坚持区域开发与精准扶贫相结合,坚持内生发展与对外开放相结合,着力破解基础设施瓶颈制约,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川陕革命老区人民与全国人民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三、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协作机制,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在政策制定、资金投入、项目安排和体制创新等方面加大对川陕革命老区的支持力度,帮助解决《规划》实施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为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会同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人民政府适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6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