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3〕78号
2003年7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3〕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审批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年)的请示》(桂政报〔2000〕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务院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桂林市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重要的旅游城市,桂北地区的中心城市。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桂林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坚持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城市功能,把桂林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境良好、风景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4227.46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主城区要按照“多中心、分散组团式”进行布局,严格控制旧城的开发强度。城市建设主要是向西发展,适度发展东部组团,控制向北扩大。

  要发挥桂林市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合理分布市域人口和各类产业。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城市的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67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67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7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80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视城市道路设施的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形成多种运输方式有机结合的综合运输体系。要控制好公路及铁路设施的建设用地。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做好防洪等专项规划,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和城市重点防灾设施的建设,形成比较完善的包括防洪、抗震、消防、人防、防地质灾害等内容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工作。要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控制并疏解中心城市人口密度,保护好古城的基本格局。严格按照规划对靖江王府——正阳路等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管治,不得进行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要保护好桂林市两江四湖的山水城市格局和自然山水景观,提高城市规划水平,设计好城市的景观轴线和视线走廊,保证城市各项建设与自然山水、历史文化遗产有机结合和协调,营造优美、和谐的城市形象。

  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采取有效措施综合整治大气污染,控制和减少噪声污染。桂林市作为山水城市,要十分注意保护水环境。要切实保护好城市各组团间的绿化隔离带,以漓江风景名胜区、桃花江旅游度假区、尧山自然保护区等为重点,提高绿化覆盖率,形成融山、水、城为一体的绿地系统。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桂林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详细规划,深化必要的专业规划。要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桂林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支持桂林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桂林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桂林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区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