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9〕100号 2009年8月2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浙江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浙政〔200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省地处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是长江三角洲城镇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土地利用率高,人均耕地少,后备耕地不足,区域发展不平衡,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数量,提高质量。到201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5.33万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5.33万公顷。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89.07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66.67万公顷。
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到2020年,全省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9.80万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21平方米。
五、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浙北地区,要以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加大土地整治力度,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逐步降低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浙东南地区,要积极推进农用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以土地供给引导工业集中布局,适度增加城镇建设用地,促进中小城镇合理发展;浙西南地区,要加大现有耕地保护力度,积极推进农用地整理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合理有序地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和水土保持工程,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
六、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七、严格实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实施工作。你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要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