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
8月9日 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
1957年8月1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

1986年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宣布由后文件替代。

  1953年以来,政府陆续规定粮食、油料、棉花为国家计划收购(统购)物资,由国家实行计划收购。计划收购任务完成以后,才允许农民把自己留用的粮食、油料、棉花在国家粮食市场和国家领导的其它市场上出卖。对于烤烟、黄洋麻、苎麻、大麻、甘蔗、家蚕茧、茶叶、生猪、羊毛、牛皮、土糖、土纸、桐油、废铜、废锡、废铅,集中产区的重要木材,若干种中药材,供应出口的苹果、柑桔,若干产鱼区供应出口和大城市的水产品等等,政府列为国家统一收购物资,即由国家委托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统一收购的办法是国家规定由国家收购的比例(例如收购当地产量的百分之几十),国家收购数量完成以后,其余部分允许在市场上出售。上述两种办法,即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的办法,都是为了保证这些重要农产品和其它物资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合理的分配。

  实行重要农产品和其它物资的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以后,城乡重要物资的交流是畅通的,但是也出现过农村中一部分小土产无人收购,城市的一部分手工业品无人贩运下乡,因而发生城乡交流中“大通小塞”的现象。为了克服这种城乡交流中的阻滞现象,1956年下半年政府决定对农村小土产开放自由市场。农村小土产自由市场开放以后,过去无人收购和滞销的小土产都得到了畅销,刺激了农民在这一方面的生产,这是有利于城乡人民的。但是,因为在开放农村自由市场以前,没有预先规定那些农产品允许进入自由市场,那些农产品不准进入自由市场,因此在开放农村自由市场的时候,许多属于计划收购的农产品进入了自由市场。又因为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国家只规定收购一定的比例,其余部分允许在市场上出售,因此许多属于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也在国家收购任务完成以前,即已无限制地进入了自由市场。这样就妨碍了国家对于重要农产品和其他物资的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妨碍了对于这些农产品和其他物资的统一合理的分配。这是不利于国家建设,也不利于农民的。

  为了切实执行重要农产品和其他物资的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的方针,国务院对于重要农产品和其他物资进入自由市场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一、凡原国家规定计划收购的农产品,如粮食、油料、棉花,一律不开放自由市场,全部由国家计划收购。国家计划收购任务完成以后,农民自己留用的部分,如果要出卖的时候,不准在市场上出售,必须卖给国家的收购商店。不是国家委托收购的商店和商贩,一律不准收购。

  如果某些省区由于当地粮食供求情况比较缓和,认为可以开放国家领导下的粮食市场的时候,经过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准,可以开放当地国家领导下的粮食市场①。

  凡是决定取消国家粮食市场的地方,当地粮食部门应当尽可能帮助群众解决粮食品种调剂方面的困难。

  二、规定下列各种农产品和其他物资属于国家统一收购的物资②;烤烟、黄洋麻、苎麻、大麻、甘蔗、家蚕茧(包括土丝)、茶叶、生猪、羊毛(包括羊绒)、牛皮及其他重要皮张、土糖、土纸、桐油、楠竹、棕片、生漆、核桃仁、杏仁、黑瓜子、白瓜子、栗子,集中产区的重要木材,38种重要中药材(具体品种,另由卫生部通知),供应出口的苹果和柑桔,若干产鱼区供应出口和大城市的水产品,废铜、废锡、废铅、废钢。这些统一收购的物资都由国家委托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不是国家委托的商店和商贩,一律不准收购。农民自己留用部分如果要出卖的时候,不准在市场上出售,必须卖给国家委托的收购商店,这些商店必须负责收购。

  对于手工业合作社需要的原材,由有关部门按计划供应,或者由省人民委员会指定地区,限定数量,按照国家牌价由手工业合作社自行收购。

  三、不属于以上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两类的物资,如:鸡、鸭、鹅、鲜蛋、调味品、分散产区的水产品、非集中产区的千果和鲜果、不属于统一收购的中药材等等,仍然开放国家领导的自由市场。

  如果上述商品中的某些商品,在当地供应紧张的时候,省人民委员会可以命令规定为当地统一收购的物资,按照统一收购物资的规定办理。

  凡属允许进入国家领导的自由市场的商品,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也必须根据需要情况,经营一定的比重。当地人民委员会对于国家领导的自由市场应当实行必要的管理。凡属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商品,一律不准在自由市场买卖。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企业和个人,一般地将其商品按国家牌价予以收购,情节严重的,送人民法院处理。

  四、对于国家规定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的两类物资,国家只委托一定的国营商业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执行收购任务。其它不是由国家指定担任收购任务的企业、机关和团体,都不准进行收购。既不准派人到农村去收购,也不准在城市中收购私人贩运进城的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的物资。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企业、机关和团体,当地人民委员会应当给以严格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