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的批复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的批复 国函〔2003〕123号 2003年12月5日 发布机关: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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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的请示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澳跨境工业区设在珠海拱北茂盛围与澳门西北区的青洲之间,分为珠海、澳门两个园区,由广东省珠海市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通过填海造地形成,首期总面积约0.4平方公里,其中,珠海园区面积约0.29平方公里,澳门园区面积约0.11平方公里;两个园区之间由一条约15米宽的水道作为隔离,开设专门口岸通道连接。今后如需扩大面积,仍需按程序报批。
二、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珠海园区、澳门园区由珠海市人民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管理。填海形成的澳门园区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属澳门特别行政区,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司法和行政管辖;今后,澳门特别行政区填海造地,仍应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后报国务院个案批准。珠海园区利用滩涂和填海造地,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三、珠澳跨境工业区要充分发挥区位优势,以发展工业为主,兼顾物流、中转贸易、产品展销等功能。珠海园区作为珠海保税区的延伸区,由海关监管,实行保税区政策。珠海园区生产的最终产品如在国内销售,按照保税区货物内销相关规定办理;澳门园区生产的最终产品输往内地,按照《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项下相关原产地规则确定其原产地;两个园区生产的产品出口到国外的,按进口国(地)的原产地规则确定原产地。
四、珠澳跨境工业区建成后,珠海边境管理线由现边线向外延伸至珠海园区边线,在珠海园区临澳门边线建设隔离、监控、管理等设施。两个园区连接通道处设立边防检查站,办理往来双方园区的人员、车辆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两个园区之间的货物往来,按保税区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珠海园区的查验机构人员编制及相关问题,按程序另行报批。
五、珠澳跨境工业区建设是发挥“一国两制”优势,在《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内,内地与澳门加强合作、互动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关各方要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周密筹划,加快建设,力争早见成效。珠海园区须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正式运作。两地海关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国务院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