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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棉花收购政策的通知
国发〔1989〕2号
1989年1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调整棉花收购政策的通知

国发〔198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随着纺织工业的发展、对外出口贸易的扩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棉花消费量大幅度上升,当前供需缺口较大。为发展棉花生产,各主产省在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基础上,陆续实行了棉花生产扶持费。但由于标准高低不一,不利于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和加强计划管理。鉴于棉花收购价格偏低,也需要作适当调整。为进一步调动棉农种棉积极性,确保明年棉花生产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调整棉花收购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棉花生产扶持费。一九八八年度(一九八八年九月至一九八九年八月)各产棉省规定的棉花生产扶持费,统一按每五十公斤二十元计入供应价格。对棉农的结算价格,仍按各地原宣布的标准执行。高出二十元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一九八九年度收购的棉花,统一按每五十公斤二十五元计入收购价和供应价。

二、实行棉花价外补贴。在统一的棉花生产扶持费基础上,一九八九年度再增加十元价外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调出省外的棉花,地方财政负担的价外补贴款,由调入地区财政负担。

三、适当扩大棉花购销差价。鉴于银行贷款利率提高,包装材料、电力、燃料等费用提高,从一九八八年度起,棉花购销差价每五十公斤增加五元。

四、棉花生产扶持费和价外补贴,均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基础上价外加价。按标准级皮辊棉计算,一九八九年度调整后的收购价格,由现行的每五十公斤一百七十六元四角二分提高到二百一十一元四角二分;产棉县棉花供应价格,由现行的一百七十二元提高到二百零二元。棉花供应价格提高的部分,工业用棉主要由工厂消化,民用絮棉价格相应提高。国家储备棉出库时按入库等级价格相应提高,升值部分补充国家特种储备资金。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商业部制定。

五、保证农药供应。国家和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农药资源。农药专营部门要专项安排,确保棉花用药。

六、为确保完成本年度棉花收购计划,上述调整棉花收购政策,请严格保密。何时宣布,由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另行通知。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下达的合同定购计划,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棉花生产。要进一步发掘宜棉地区的生产潜力,努力扩大棉田面积,提高单产,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棉花生产和收购任务。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