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批复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4〕19号 2004年3月1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
利用外资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4〕19号
商务部:
你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对外开放制订<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办法>的请示]]》(商资发〔2003〕4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商业利用外资工作由试点转入正常开放,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逐步扩大开放的领域和范围。
二、为确保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由你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订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办法并发布施行。届时,废止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
国务院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