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文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4〕22号 2004年3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
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举措。近年来,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分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任务仍相当艰巨。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选择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进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将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和公安、检察、法院(以下简称公检法)等职能单位,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地方管理。企业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分离问题,由企业和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鼓励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二、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03年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不移交地方政府,仍由原企业承担。
三、移交人员以2003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符合有关职(执)业资格条件的,在规定编制内经地方政府核定后,纳入移交范围。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纳入移交人员范围。
四、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的经费补助,按照2003年企业实际补助金额,经中央财政专项核定后,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其中,对中小学的经费补助应剔除2003年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对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低于当地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补助资金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划转地方财政补助基数。
五、移交机构的资产、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的划转,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商地方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完成后,中央财政相应调减其所得税返还金额。
七、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办社会职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顺利完成接收工作。财政部、国资委要会同教育部、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劳动保障部、人事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和企业,做好移交机构的交接工作,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要分别与地方政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统一部署,周密安排,逐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落实。在交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讲政治、顾大局,确保移交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