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评估分析的通知
国办函〔2007〕4号
2007年1月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评估分析的通知

国办函〔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年度评估分析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有关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将组织有关方面对2006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2006年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分别汇总总体情况及其所包含分类别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2006年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与往年比较情况,以及特别重大、重大两个层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主要特点进行分析。

  (二)应对工作评估。

  对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重点围绕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防震减灾、森林防火、防御台风和强对流灾害性天气、防范煤矿事故、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交通和火灾事故、处置环境污染事件、应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控传染病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以及处置群体性事件等工作,从组织领导、预案编制演练、应急队伍建设、物资资金准备、监测预警预报、应急防范处置,以及恢复重建、调查处理和科普宣教等方面和环节,对2006年度应急管理工作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既要认真总结防范处置工作中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又要深刻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工作建议。

  在应对工作评估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进一步提高防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意见和建议,以改进和推动应急管理工作。

  (四)典型案例分析。

  根据点面结合的原则,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各选择1—2个典型案例,对应急处置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深入评估分析,以利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完善预案,改进工作。

  二、评估分析的组织工作

  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组成四个编写组。请各组的参加部门负责编写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评估报告;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本地区典型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四大类中的一类或几类)防范处置工作有关总结分析材料;各组牵头部门在各部门、各地区评估报告和总结分析材料基础上汇总形成该类别突发公共事件评估报告。各有关部门分组如下:

  1.自然灾害组:由民政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地震局、气象局、海洋局、国家防办参加。

  2.事故灾难组:由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国资委、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旅游局、气象局、电监会、煤矿安监局参加。

  3.公共卫生事件组:由卫生部牵头,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参加。

  4.社会安全事件组:由公安部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民政部、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环保总局、宗教局、银监会、证监会、信访局参加。

  三、评估分析的有关要求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年度评估分析工作。牵头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计划安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积极参与,全面、准确、深入地进行总结分析并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2.要做好各方面基础数据统计和材料汇总工作,各项数据的统计要规范、细致,避免重复和疏漏。要按照定性与定量、文字与图表、概括描述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评估分析,做到语言精炼、层次清晰、内容充实并配以典型实例。

  3.请各有关部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一名参加评估工作的联络人员,将姓名、职务、手机和固定电话于2007年1月20日前告国务院应急办,并于2月10日前将经负责同志审定后的本地区总结分析材料和本部门评估报告稿(一式10份)及电子数据送交国务院应急办。内容涉密的通过机要交换,电子数据可通过国务院值班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4.请各组牵头部门于3月20日前将汇总编写的本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评估报告报国务院办公厅。

  5.请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和本通知精神,组织开展好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评估分析,以促进应急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