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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2〕23号
2012年4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


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十二五”全国城镇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我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现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组织编制了《“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主要阐明“十二五”时期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明确政府工作重点,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的重要支撑,是指导各地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安排投资的重要依据。

  规划范围包括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县城(港澳台地区除外),并通过以城带乡、设施共享等多种方式服务于常住人口3万人以上的建制镇。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是城镇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国城镇生活垃圾收运网络日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数量和能力快速增长,城镇环境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截至2010年底,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年清运量 2.21亿吨,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63.5%, 其中设市城市77.9%, 县城27.4%。

  但也要看到,由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生活垃圾激增,垃圾处理能力相对不足,一些城市面临“垃圾围城”的困境。同时,部分处理设施建设水平和运行质量不高,配套设施不齐全,存在污染隐患,影响城镇环境和社会稳定。为此,应在“十一五”有关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的基础上,及时把握国家高度重视、资金投入力度加大、激励约束机制日益完善、装备支撑显著增强、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加快推进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设施运营水平。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强化政府责任,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强化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提升运营水平,努力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完善财税优惠政策;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加强宣传引导,树立“垃圾处理、人人有责”的观念,鼓励全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逐步缩小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以大中城市为重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存量治理等工作,发挥引导示范作用。

  因地制宜,科学引导。考虑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坚持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的技术,有条件的地区应优先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

  城乡统筹,区域共享。通过以城带乡、设施共享等形式,逐步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服务范围扩展至周边地区,鼓励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处理设施。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县县具备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全国城镇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58万吨/日。

  ——到2015年,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能力达到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35%以上,其中东部地区达到48%以上。

  ——到2015年,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在50%的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各省(区、市)建成一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

  ——到2015年,建立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处理设施建设。

  1.建设任务。加大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完善大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大力推进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优先支持目前尚未建成设施的城市和县城加快建设,缩小不同地区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的差距,促进协调发展。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要依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成一个以上宣传教育基地。

  “十二五”期间,规划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58万吨/日,其中,设市城市新增能力39.8万吨/日,县城新增能力18.2万吨/日。到2015年,全国形成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87.1万吨/日,基本形成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相匹配的无害化处理能力规模,其中,设市城市处理能力65.3万吨/日,县城处理能力21.8万吨/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中选用焚烧技术的达到35%,东部地区选用焚烧技术达到48%。

  2.建设要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要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配备完善的污染控制及监控设施。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选择,应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资源化优先,选择安全可靠、先进环保、省地节能、经济适用的处理技术。东部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和土地资源短缺、人口基数大的城市,要减少原生生活垃圾填埋量,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区域共建共享等方式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卫生填埋处理技术作为生活垃圾的最终处置方式是每个地区所必须具备的保障手段,在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宜的地区,可将卫生填埋作为生活垃圾处理的基本方案。生活垃圾管理水平较高的地区可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鼓励积极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理等技术的试点示范。有条件的地区,宜集成多种处理技术统筹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问题。

  考虑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坚持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交通相对便利的地区,鼓励采取集中建设处理设施的模式。逐步统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交通相对便利乡镇的生活垃圾,优先考虑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

  (二)完善收转运体系。

  1.建设任务。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提高收集率和收运效率,扩大收集覆盖面,交通便利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应通过以城带乡等多种渠道进一步加大对建制镇及农村生活垃圾的收转运力度。城市建成区应实现生活垃圾全部收集;常住人口3万人以上的建制镇(以下简称“重点建制镇”),应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收转运系统。在有条件的地区,应按照统筹城乡的原则,推进生活垃圾收转运系统的建设。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城市,应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相衔接的收转运体系,完善收转运网络。

  “十二五”期间,规划新增收转运能力45.7万吨/日,其中设市城市新增23.0万吨/日,县城和重点建制镇新增22.7万吨/日;规划新增运输能力45.7万吨/日,其中设市城市新增22.9万吨/日,县城和重点建制镇新增22.8万吨/日。

  2.建设要求。推广生活垃圾压缩式收转运方式,统筹布局生活垃圾转运站,加强压缩式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与升级改造。推广密闭化收运,淘汰敞开式收转运,减少和避免生活垃圾收转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大中型城市要在“十二五”期间全部实现密闭化收转运。研究运用物联网技术,探索路线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转运新模式。

  (三)加大存量治理力度。

  1.建设任务。对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存量治理,使其达到标准规范要求。

  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要在环境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治理计划,进行综合整治,优先开展水源地、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治理工作。

  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和封场。对于渗滤液处理不能达标的处理设施,要尽快新建或改造渗滤液处理设施,严格控制填埋场污染物排放。对具有填埋气体收集利用价值的填埋场,开展填埋气体收集利用及再处理工作,减少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对服役期满的填埋处理设施,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封场。

  “十二五”期间,预计实施存量治理项目1882个。其中,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改造项目503个,卫生填埋场封场项目802个,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治理项目577个。

  2.建设要求。现有设施的升级改造和封场过程中,要对填埋气及时收集利用,对渗滤液进行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生态修复。

  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的治理,应结合不同类型堆放场的规模、设施状况、场址地质构造、周边环境条件、修复后用途等特点,因地制宜制定处理方案,对堆体整形、填埋气收集与处理、封场覆盖、地表水控制、渗滤液收集处理和其他附属工程等制定明确的治理方案。对于环境敏感的地区,可采取鼓气通风、抽气、洒水等好氧填埋技术促进已填埋垃圾快速降解。在垃圾填埋量大、具有开发价值、土地资源紧缺或具有焚烧设施的地区,可对填埋场内的垃圾实施开发利用,对其中的金属等可再生资源进行回收利用,富含养分的筛下物做绿化用土,高热值垃圾可进行焚烧处理,大粒径无机物垃圾进行回填。

  (四)推进餐厨垃圾分类处理。

  1.建设任务。选择一批有条件的城市和县城,在已启动餐厨垃圾处理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动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和运输,以适度规模、相对集中为原则,建设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鼓励使用餐厨垃圾生产油脂、沼气、有机肥、饲料等,并加强利用。鼓励餐厨垃圾与其他有机可降解垃圾联合处理。

  “十二五”期间,重点抓好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积极推动设区城市餐厨垃圾的分类收运和处理,力争达到3万吨/日的处理能力。

  2.建设要求。设置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和运输车辆,保证餐厨垃圾的单独收集与密闭运输,配套完善的餐厨垃圾收运系统,推广成熟稳定的资源化技术,提高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水平。完善餐厨垃圾从产生到收运、处理全过程的申报登记制度,有效监管餐厨垃圾及其资源化产品的流向。

  (五)推行生活垃圾分类。

  1.建设任务。各地要根据本地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科学制定分类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逐步推进。近期以控制水分作为开展分类示范优先选择,对家庭生活垃圾进行干湿分类,降低厨余垃圾含水率。重点包括:(1)配备生活垃圾分类和降低厨余垃圾含水率的设施。合理配置垃圾分类收集袋、分类收集桶、分类运输车辆等。(2)建设与垃圾分类投放相匹配的垃圾分类转运设施,对垃圾混合收集转运站进行升级和改造,建立厨余垃圾收运系统。完善以社区废品回收站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和交易集散市场建设。(3)建设与分类垃圾相适应的垃圾处理设施,推进建设规模化的再生资源分拣集散中心。

  “十二五”期间,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建设,各省(区、市)要建成一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并在示范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2.建设要求。开展分类试点的城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大力推进。建立一体化分类体系,配套完善的运输和处理系统,根据垃圾种类设置相应的收转运处理系统。可回收物纳入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稳步推进废旧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重点推进家庭垃圾干湿分类,鼓励居民将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分别放置并单独投放,逐步建立厨余垃圾收运系统,有条件的地方,实现厨余垃圾单独收集和循环利用。

  (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1.建设任务。充分利用已有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市政公用设施监管系统和环境监管系统,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应安装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以生活垃圾焚烧厂为重点,加快推进运营过程实时监控。

  2015年底前,焚烧处理设施的实时监控装置安装率达到100%,其他处理设施达到50%以上。

  2.建设要求。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统计。重点推进对焚烧厂主要设施运营状况、卫生填埋场填埋作业等实施实时监控,加强对焚烧设施烟气排放以及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和填埋气体排放的监测。

  三、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十二五”期间,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总投资约2636亿元。其中:无害化处理设施投资1730亿元(含“十一五”续建投资345亿元),占65.6%;收运转运体系建设投资351亿元,占13.3%;存量整治工程投资211亿元,占8.0%;餐厨垃圾专项工程投资109亿元,占4.1%;垃圾分类示范工程投资210亿元,占8.0%;监管体系建设投资25亿元,占1.0%。

  (二)资金筹措。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以地方投入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同时,要因地制宜,努力创造条件,采取有效的支持政策,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的多元化。鼓励积极利用银行贷款、外国政府或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和赠款。国家将根据规划任务和建设重点,继续对设施建设予以适当支持,对采用资源化处理技术的设施将加大支持力度。

  四、规划实施

  (一)保障措施。

  1.完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抓紧研究制定餐厨垃圾资源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工程验收、污染防治和评价等相关标准。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使群众易于识别和方便投放。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

  2.加强政策支持。落实政府责任,加大各级公共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增加资金投入规模。完善价格机制,探索改进生活垃圾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综合考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适度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生活垃圾处理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断完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价格政策。健全激励政策,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经费保障,在收费不足以补偿运行成本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适当补偿,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落实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各地要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设施建设的规模、布局和用地,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需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禁止以城镇开发或其他理由侵占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禁止更改已运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用地性质。

  3.强化监督管理。严格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鼓励和引导专业化企业规范建设和诚信运营。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加强对已建成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生活垃圾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坚决将不能合格运营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清出市场。研究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督查巡视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以及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督。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监管,提高科学监管水平。完善全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控系统,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监测,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向社会公布。

  4.提高技术能力。积极推动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相关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重点推动清洁焚烧、二英控制、飞灰无害化处置和利用、填埋气收集利用、渗滤液处理、气味控制、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治理、小型化生活垃圾处理装置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鼓励采用资源化利用技术处理生活垃圾。把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纳入国家相关科技支撑计划,加强对垃圾处理基础性、关键性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开展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产业化示范工程和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建设,带动市场需求,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围绕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水平的需要,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建设和培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岗前和岗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

  5.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正确传播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相关知识,全面客观报道相关信息。宣传普及有关生活垃圾收转运和处理的知识,将其纳入中小学课程内容。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处理、人人有责”的观念,形成有利于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完善公众参与和政府决策机制,加强公众监督,健全居民诉求表达机制。

  (二)实施机制。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对所属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要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发展改革委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设施建设,有关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有利于《规划》执行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全力支持和推进《规划》实施,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评估,中期评估结果向国务院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十一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指标实现情况

     2.“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模

     3.“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用技术情况

     4.“十二五”新增收转运设施和存量治理规模

     5.“十二五”餐厨垃圾处理体系建设情况

     6.“十二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

附件1:

“十一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指标实现情况

序号
主要指标
地区
2005年
2010年

“十一五”

规划目标

目标

完成情况
1
无害化处理率(%)
城镇
34.8
63.5
60
3.5
设市城市
51.7
77.9
70
7.9
县城
7.2
27.4
30
-2.6
无害化处理设施数量(座)
城镇
614
1076
设市城市
397
628
新增520
-289
县城
217
448
2
卫生填埋场
城镇
503
919
设市城市
304
498
县城
199
421
垃圾焚烧厂
城镇
48
119
设市城市
42
104
县城
6
15
其他
城镇
63
38
设市城市
51
26
县城
12
12
无害化处理能力(吨/日)
城镇
236548
456917
新增320000
-99631
设市城市
210578
387607
新增253000
-75971
县城
25970
69310
新增67000
-23660
3
卫生填埋场
城镇
184740
352038
设市城市
160662
289957
县城
24078
62081
垃圾焚烧厂
城镇
26075
89625
设市城市
25460
84940
县城
615
4685
其他
城镇
25733
15254
设市城市
24456
12710
县城
1277
2544
4
完成投资(亿元)
城镇
[561]
[863]
-302
设市城市
[367]
[696]
-329
县城
[194]
[167]
27

    注:[ ]表示五年累计数。

附件2:

“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模

                            单位:吨/日
序 号
地 区

2010年

处理能力
“十二五”新增能力

“十二五”

封场能力

2015年

处理能力
续建能力

“十二五”

新建能力
全国
456917
182126
397988
165540
871491
1
北京
16680
650
18196
6630
28896
2
天津
8200
2500
5900
700
15900
3
河北
18799
5116
13314
5940
31289
4
山西
12395
2087
10592
5500
19574
5
内蒙古
11641
3770
9420
4349
20482
6
辽宁
19653
9853
16981
3700
42787
7
吉林
6841
9270
8300
3610
20801
8
黑龙江
11503
5116
13491
2213
27897
9
上海
10545
3100
21100
1350
33395
10
江苏
39360
5530
25400
11450
58840
11
浙江
41352
11075
17850
9823
60454
12
安徽
9601
9046
6619
330
24936
13
福建
19359
3700
9140
2041
30158
14
江西
6241
7871
8563
3092
19583
15
山东
41717
9250
39448
15300
75115
16
河南
30036
27539
16775
28100
46250
17
湖北
14559
5603
15632
8566
27228
18
湖南
13593
13369
11370
3700
34632
19
广东
34116
17675
40775
18030
74536
20
广西
11078
1660
6890
1914
17714
21
海南
1814
0
2225
1200
2839
22
重庆
10009
3094
9730
2932
19901
23
四川
20689
3429
12207
2744
33581
24
贵州
5897
6128
9780
2375
19430
25
云南
12086
4145
13660
2515
27376
26
西藏
256
840
300
796
27
陕西
14719
4562
13475
5000
27756
28
甘肃
3793
2332
6438
2914
9649
29
青海
1441
0
2235
1597
2079
30
宁夏
2905
0
920
0
3825
31
新疆
6295
3973
8917
7625
11560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427
1805
2232

    注:1.续建能力指在2010年12月31日前开工,但2011年1月1日前尚未竣工的项目。

      2.截至2010年,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未建成投入运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附件3:

“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用技术情况
序号
地区
2010年
2015年
处理设施规模
(吨/日)
所占比例
(%)
处理设施规模
(吨/日)
所占比例
(%)
填埋
焚烧
其他
填埋
焚烧
其他
填埋
焚烧
其他
填埋
焚烧
其他
全国
352038
89625
15254
77
20
3
513748
307155
50588
59
35
6
1
北京
12080
2200
2400
73
13
14
8746
12900
7250
30
45
25
2
天津
6400
1800
0
78
22
0
7500
6900
1500
47
43
10
3
河北
15249
2450
1100
81
13
6
18729
8640
3920
60
28
12
4
山西
9595
2800
0
77
23
0
11239
7030
1305
57
36
7
5
内蒙古
10394
0
1247
89
0
11
14835
4400
1247
72
22
6
6
辽宁
19053
0
600
97
0
3
32106
6340
4341
75
15
10
7
吉林
4801
2040
0
70
30
0
13961
6340
500
67
31
2
8
黑龙江
10403
500
600
91
4
5
22507
3200
2190
81
11
8
9
上海
5750
2575
2220
55
24
21
9400
19475
4520
28
58
14
10
江苏
24168
15192
0
61
39
0
26598
31242
1000
45
53
2
11
浙江
22062
18535
755
53
45
2
22614
37085
755
38
61
1
12
安徽
7851
1750
0
82
18
0
19286
5650
0
77
23
0
13
福建
12074
7285
0
62
38
0
12263
16495
1400
41
55
4
14
江西
6241
0
0
100
0
0
12080
4000
3503
62
20
18
15
山东
31835
8580
1302
76
21
3
38283
31280
5552
51
42
7
16
河南
27076
2400
560
90
8
2
38690
7000
560
84
15
1
17
湖北
13159
1000
400
90
7
3
18898
7200
1130
69
27
4
18
湖南
13593
0
0
100
0
0
25862
7900
870
75
23
3
19
广东
22373
11743
0
66
34
0
33043
41493
0
44
56
0
20
广西
9438
1240
400
85
11
4
9944
7270
500
56
41
3
21
海南
1589
225
0
88
12
0
1014
1825
0
36
64
0
22
重庆
8809
1200
0
88
12
0
8901
11000
0
45
55
0
23
四川
16649
2740
1300
81
13
6
27041
5240
1300
80
16
4
24
贵州
5897
0
0
100
0
0
19430
0
0
100
0
0
25
云南
7706
2870
1510
64
24
12
16521
6450
4405
60
24
16
26
西藏
796
0
0
100
0
0
27
陕西
13359
500
860
91
3
6
18916
7200
1640
68
26
6
28
甘肃
3793
0
0
100
0
0
6649
1800
1200
69
19
12
29
青海
1441
0
0
100
0
0
2079
0
0
100
0
0
30
宁夏
2905
0
0
100
0
0
3025
800
0
79
21
0
31
新疆
6295
0
0
100
0
0
10560
1000
0
91
9
0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232
  0
  0
100
0
0

      注:截至2010年,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未建成投入运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附件4:

“十二五”新增收转运设施和存量治理规模
序号
地区
转运能力
(吨/日)
运输能力
(吨/日)
存量治理
(座)
全国
456659
457401
1882
1
北京
3250
7000
278
2
天津
4200
5869
3
3
河北
23763
23763
41
4
山西
13762
13755
48
5
内蒙古
17700
16404
47
6
辽宁
25803
25803
65
7
吉林
15600
15600
103
8
黑龙江
26889
26889
69
9
上海
12900
12900
16
10
江苏
26150
21873
38
11
浙江
7053
7540
40
12
安徽
26655
24335
26
13
福建
12265
10477
62
14
江西
8780
8925
117
15
山东
32270
32270
46
16
河南
25320
25320
68
17
湖北
14720
15074
74
18
湖南
13780
9520
30
19
广东
30855
30855
82
20
广西
7690
7690
57
21
海南
3785
2560
15
22
重庆
26574
26574
74
23
四川
13636
12576
50
24
贵州
12610
12610
90
25
云南
12710
12710
142
26
西藏
115
410
0
27
陕西
19730
23420
73
28
甘肃
7435
7569
39
29
青海
1760
1760
52
30
宁夏
3580
3550
21
31
新疆
3619
9155
16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700
2645
0

附件5:

“十二五”餐厨垃圾处理体系建设情况
序号
地区
数量(座)
处理能力(吨/日)
全国
242
30215
1
北京
14
2095
2
天津
3
800
3
河北
11
2240
4
山西
7
1000
5
内蒙古
9
1170
6
辽宁
12
1890
7
吉林
4
800
8
黑龙江
6
450
9
上海
6
630
10
江苏
13
1100
11
浙江
15
1925
12
安徽
9
600
13
福建
10
1250
14
江西
7
330
15
山东
6
890
16
河南
17
1420
17
湖北
8
900
18
湖南
7
430
19
广东
17
3990
20
广西
7
740
21
海南
3
300
22
重庆
6
850
23
四川
14
1160
24
贵州
5
550
25
云南
6
590
26
西藏
1
20
27
陕西
5
570
28
甘肃
5
420
29
青海
2
285
30
宁夏
3
200
31
新疆
4
620

  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工作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筹推进。

附件6:

“十二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

                                               单位:亿元

序号
地区

新建

处理设施

续建

处理设施

转运

设施

餐厨

处理设施

存量

治理

分类

设施

监管

体系
总投资
全国
1385
345
351
109
211
210
25
2636
1
北京
86.2
1.6
0.0
7.3
20.0
30.0
1.5
146.6
2
天津
20.4
7.5
4.6
2.2
2.3
5.0
0.5
42.5
3
河北
40.4
8.5
17.6
6.7
2.9
5.0
1.0
82.1
4
山西
34.9
3.3
9.3
4.0
6.6
5.0
0.6
63.7
5
内蒙古
30.4
4.8
13.1
4.7
2.8
5.0
0.5
61.3
6
辽宁
53.8
22.8
20.6
7.6
8.3
10.0
0.6
123.7
7
吉林
24.8
12.7
12.5
2.4
11.5
5.0
0.7
69.6
8
黑龙江
40.4
6.6
22.7
1.8
10.6
5.0
0.5
87.6
9
上海
90.8
3.8
12.1
0.9
9.0
5.0
1.2
122.8
10
江苏
88.8
12.0
15.7
4.4
6.8
5.0
1.6
134.3
11
浙江
58.4
26.2
5.0
5.8
4.5
10.0
2.5
112.4
12
安徽
21.3
17.9
15.5
2.4
5.3
5.0
0.6
68.0
13
福建
40.7
11.0
13.1
5.1
12.2
10.0
1.5
93.6
14
江西
29.0
19.0
6.6
1.3
7.7
5.0
0.4
69.0
15
山东
126.3
21.6
29.1
3.2
6.9
10.0
1.7
198.8
16
河南
41.2
19.8
12.5
5.7
6.4
5.0
0.7
91.3
17
湖北
48.8
16.7
13.0
3.6
6.9
5.0
0.5
94.5
18
湖南
48.5
28.1
8.3
1.7
7.5
5.0
0.7
99.8
19
广东
159.8
42.3
21.0
13.2
23.0
10.0
2.1
271.4
20
广西
26.4
6.0
4.8
3.4
4.7
5.0
0.6
50.9
21
海南
8.4
0.0
2.8
1.3
0.8
5.0
0.4
18.7
22
重庆
34.2
1.9
18.6
3.4
5.0
5.0
0.6
68.7
23
四川
37.9
9.8
12.6
4.6
4.8
5.0
0.4
75.1
24
贵州
29.8
14.4
9.2
2.2
5.6
5.0
0.4
66.6
25
云南
44.6
8.7
10.1
2.3
11.4
5.0
0.6
82.7
26
西藏
6.3
1.1
1.0
0.1
0.0
5.0
0.3
13.8
27
陕西
44.4
8.6
19.2
1.8
5.8
5.0
0.4
85.2
28
甘肃
19.8
1.7
6.9
1.7
2.7
5.0
0.3
38.1
29
青海
8.9
0.0
2.0
1.1
1.9
5.0
0.2
19.1
30
宁夏
3.8
0.0
2.9
0.7
2.4
5.0
0.2
15.0
31
新疆
31.1
6.2
6.2
2.4
4.7
5.0
0.2
55.8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4.5
0.4
2.4
0.0
0.0
5.0
0.0
12.3

  注:监管体系25亿元投资中含中央本级生活垃圾监管体系建设投资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