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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05〕20号 2005年3月3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严格实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照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现将2005年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如下:
一、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今年要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抓好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的整治。通过整治,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具体目标,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研究制订。整治的目标一定要符合当地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检查和考核。
(一)加大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整治。
1.狠抓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深入开展农药、兽药、畜产品、水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的行为;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
2.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继续实施对蔬菜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等污染和水产品氯霉素污染的监测工作;将畜产品监测范围扩大到20个城市。
3.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蔬菜等农产品为重点,以北京等8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试点城市为依托,探索“IC卡管理”、“联户联保”等多种形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办法。
(二)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
1.突出抓好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整治。严厉查处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饮料、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等10类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下半年开始实施肉制品等新10类食品无证生产查处行动;加大对50种食品监督抽查力度;着力打击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地带长期存在的食品制假售假行为;取缔无证生产的小作坊,对有制假劣迹和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和整治,从严审查企业生产条件,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
2.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通过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进一步完善预警制度、快速反应机制、奖励举报制度、行政辖区打假责任制、制假“黑名单”等五项执法打假制度;建立假劣食品召回制度;建立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资质审核、注册管理制度。
3.开展食品卫生许可证专项整治。规范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面粉、熟肉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和饮料生产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监督,清理无证和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企业。
4.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以及企业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安全性的审查;严格保健食品标准备案工作;认真开展保健食品清理、换证工作;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和非法添加药物成分行为。
(三)加大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
1.开展包装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饮料、酒、奶制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豆制品、腌熏制品、调味品、罐头、食用油等10种包装食品加大质量监测力度,查处一批影响恶劣的食品假标识、假包装、假商标案件。
2.开展重要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制品、肉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干制菌品等五类品种;开展质量定向监测工作,及时公布监测结果;查处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的食品,销售病死肉、注水肉、私宰肉、未经检验检疫的各类肉品,使用甲醛、工业碱等有毒有害物质浸泡的水产品及水发制品,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和水果,非法使用保鲜剂加工的水果,劣质大米或用变质粮食加工的粮食制品。
3.开展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以及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乡镇,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加强不合格食品的退市监管,依法责令企业停止销售和追回不合格食品,完善相关的处置措施。
4.健全食品流通服务体系,加强企业自检体系建设。向社会推荐优秀企业和优质产品;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冷链配送和电子商务,加快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步伐;加快推进企业自检体系建设,积极督促大型畜禽屠宰加工和农产品经销企业建立严格的进货检验制度,配备必要的有害物残留检测设备,进一步完善委托检验制度,形成有害物超标食品市场退出机制。
(四)加大对食品消费环节的整治力度。
进一步扩大学校食堂和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范围,并向社会公示进展情况;以控制食物中毒为重点,加强对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管理,建立食堂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定期发布预警信息,降低食物中毒风险;在大型、连锁经营餐饮业推广科学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要突出对儿童食品和农村食品市场的整治。质检部门要坚决遏制无证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在“六一”儿童节前夕要对儿童食品销售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在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和监管力度的同时,要积极推进农村食品流通网和监督网建设,实施超市、放心店下乡工程,分段监管,分片定责,发动群众,群防群控。
(五)加快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步伐。
1.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法制办要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商务部要研究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健全食品标准体系。落实《全国食品标准2004年—2005年发展计划》;努力完成《全国农业标准2003年—2005年发展计划》所提出的目标任务,制修订630项农业国家标准,350项行业标准;引导地方制订有地方特色的产品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类标准;加强“三绿工程”和农产品流通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制订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以及屠宰加工行业等标准。
3.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扶持建设一批国家级、部级食品(农副产品)质检中心,加强市(地)、县的食品(农产品)质检机构建设;加快省部级质检中心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工作。
4.加强对食品工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加快编制“十一五”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大力调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结构,切实提高食品工业发展水平,推动食品工业健康有序发展。
5.继续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逐步推广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基础标准和信用征集、评价、披露、奖惩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和试点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
6.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系统和信息通报网络,选择几种高风险食品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规范各部门信息发布程序,推进奶制品和蔬菜的信息发布试点工作。
7.全面开展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完善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体系。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31个省会城市食品放心工程实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二、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针对药品市场的薄弱环节、薄弱地区、薄弱领域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继续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专项整治,全面巩固和深化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特殊药品的监管,促进药品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有序,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水平。
(一)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
1.严厉查处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方面的大案要案,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2.打击非法回收药品、非法邮购药品、非法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药监、卫生、公安、城管、电信、社保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形成打击合力。重点打击并取缔药贩和集聚药品的“黑窝点”,清理和收缴回收药品非法“小广告”,打击向药贩出售药品和回收药品的违法行为。
3.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的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整治和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对不合格或严重违法违规的中药材专业市场,要坚决予以关闭。依法查处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和违法违规制售中西成药、中药饮片的行为。支持和鼓励中药材市场探索先进流通模式及管理方式。
4.开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专项检查。重点选择影响面广、问题突出的产品,检查注册批准内容和实际说明、标识内容的一致性,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5.开展对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展示活动的专项整治。重点对展示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展示活动。
(二)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
1.将农村药品监督网建设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完善组织构架,充实组成人员,探索建立监督人员聘任与推选相结合的机制,争取今年年底实现监督网覆盖全国80%以上的行政村。
2.积极支持具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及技术的骨干药品企业参与农村药品配送,争取今年年底实现药品配送到全国80%以上的行政村。
(三)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
1.大力推行药品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MP、GSP)。对未通过GMP、GSP认证的企业,要监督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限期整改。要完善血液制品GMP标准,提高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实施GMP的水平。
2.强化药品生产经营动态监管,建立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大随机抽查和处罚力度,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挂靠经营等行为。
3.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管。完善特殊药品安全监控措施,对有关特殊药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从源头上加强对特殊药品的日常管理,确保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依法、有序进行,保证对特殊药品的合法需求并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
三、工作要求
这次食品药品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3号)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公安、监察、司法机关和新闻宣传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注重发挥消费者协会等中介组织的维权和自律作用,强化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打假治劣工作格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要在4月底之前报送食品药品监管局。2006年春节前,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