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局徽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中华文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局徽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办函〔2003〕42号 2003年6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在局徽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办函〔2003〕4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你局《关于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徽上使用国徽的请示》(国质检办〔2003〕11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徽上使用国徽图案,必须正确设计、使用和悬挂,不得将带有国徽图案的局徽使用在商标、广告以及《国徽法》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场合,以尊重和爱护国徽及其图案。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