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上使用国旗图案的函 中华文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上使用国旗图案的函 国办函〔2007〕59号 2007年5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北京奥运会
特许商品上使用国旗图案的函
国办函〔2007〕59号
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
你委《关于在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上使用我国国旗图案的请示》(奥组委〔2007〕126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在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上使用我国国旗图案。望正确使用,切实维护国旗尊严。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