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宣传画上使用国旗、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办函〔2005〕76号
2005年8月1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

宣传画上使用国旗、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办函〔2005〕76号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宣传画上使用国徽、国旗图案的请示》(国土资发〔2005〕14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宣传画上使用国旗和国徽图案。宣传画张贴场所、范围等事项,请严格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