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满洲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中华文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满洲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4〕11号 2004年1月1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满洲里海关
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4〕1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满洲里海关机构升格的请示》(内政发〔2002〕1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满洲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