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函 中华文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函 国办函〔2007〕56号 2007年5月1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首都机场
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函
国办函〔2007〕56号
民航总局:
你局《关于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请示》(民航总局〔2007〕
37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有关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国徽直径为80厘米,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规定使用国徽,切实维护国徽尊严。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