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天津市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
国办函〔2003〕68号
2003年9月2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天津市福建省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

国办函〔2003〕68号

天津市、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市)上报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已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市)上报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今年是否在全省(市)范围进行改革试点,由你省(市)根据全面试点应当具备的条件自主决定。请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分别对《方案》中的有关内容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

  (一)明确暂停执行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资金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的政策;

  (二)明确将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投劳纳入村级“一事一议”管理;

  (三)增加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的内容;

  (四)明确暂停清收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农民税费尾欠;

  (五)农村税费改革后每个行政村领取定额补贴干部人数应严格控制在3至5个;

  (六)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和办法。

  此外,福建省在修改和完善《方案》时,要进一步明确改革后农业税(与改革前相比)税负不再增加;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正税的40%;统一规定的“两工”取消后,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森林防火、抗旱等紧急任务需要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要按照中央要求,切实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放在改革试点工作的首位,大力推进相关配套改革,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改革纪律,保证中央各项改革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请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及有关配套文件,抄送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