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 中华文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6〕32号 2016年5月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
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技特派员制度是一项源于基层探索、群众需要、实践创新的制度安排,主要目的是引导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单位整合科技、信息、资金、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深入农村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与农民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推动农村创新创业深入开展。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艰巨繁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广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热情,推进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培育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推动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增值和品牌化发展,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为补齐农业农村短板、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实施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面对新形势新要求,立足服务“三农”,不断深化改革,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总结经验,与时俱进,大力推动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
——突出农村创业。围绕农村实际需求,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培育农村创业主体,构建创业服务平台,强化科技金融结合,营造农村创业环境,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加强分类指导。发挥各级政府以及科技特派员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对公益服务、农村创业等不同类型科技特派员实行分类指导,完善保障措施和激励政策,提升创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尊重基层首创。鼓励地方结合自身特点开展试点,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完善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的投入、保障、激励和管理等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三)切实提升农业科技创新支撑水平。
面向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需求,重点围绕科技特派员创业和服务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现实需要,引导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在良种培育、新型肥药、加工贮存、疫病防控、设施农业、农业物联网和装备智能化、土壤改良、旱作节水、节粮减损、食品安全以及农村民生等方面取得一批新型实用技术成果,形成系列化、标准化的农业技术成果包,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产业化,为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提供技术支撑。
(四)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
以政府购买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为引导,加快构建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推动解决农技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强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建设,打造农业农村领域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完善创业服务平台,降低创业门槛和风险,为科技特派员和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乡土人才等开展农村科技创业营造专业化、便捷化的创业环境。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地方共建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农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面向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服务。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打造农民生产生活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农村粮食产后科技服务新模式,提高农民粮食收储和加工水平,减少损失浪费。支持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协办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和涉农企业等,围绕农业全产业链开展服务。推进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发挥各类创新战略联盟作用,加强创新品牌培育,实现技术、信息、金融和产业联动发展。
(五)加快推动农村科技创业和精准扶贫。
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现代农业、食品产业、健康产业等为突破口,支持科技特派员投身优势特色产业创业,开展农村科技信息服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加快实施食品安全创新工程,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落实“一带一路”等重大发展战略,促进我国特色农产品、医药、食品、传统手工业、民族产业等走出去,培育创新品牌,提升品牌竞争力。落实精准扶贫战略,瞄准贫困地区存在的科技和人才短板,创新扶贫理念,开展创业式扶贫,加快科技、人才、管理、信息、资本等现代生产要素注入,推动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难题,增强贫困地区创新创业和自我发展能力,加快脱贫致富进程。
三、政策措施
(六)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
支持普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和企业的科技人员发挥职业专长,到农村开展创业服务。引导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转业军人、退休技术人员、农村青年、农村妇女等参与农村科技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农业科技型企业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作为法人科技特派员带动农民创新创业,服务产业和区域发展。结合各类人才计划实施,加强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和培训,继续实施林业科技特派员、农村流通科技特派员、农村青年科技特派员、巾帼科技特派员专项行动和健康行业科技创业者行动,支持相关行业人才深入农村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和服务。利用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基地等,通过提供科技资料、创业辅导、技能培训等形式,提高科技特派员创业和服务能力。鼓励我国科技特派员到中亚、东南亚、非洲等地开展科技创业,引进国际人才到我国开展农村科技创业。
(七)完善科技特派员选派政策。
普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对开展农村科技公益服务的科技特派员,在5年时间内实行保留原单位工资福利、岗位、编制和优先晋升职务职称的政策,其工作业绩纳入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对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业的,在5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期满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辞职创业或回原单位工作。结合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动员金融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为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创业提供支持,完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服务,对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纳入社会保险。
(八)健全科技特派员支持机制。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转化科技成果,开展农村科技创业,保障科技特派员取得合法收益。通过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以创投引导、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推动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融资机制,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开展对科技特派员的授信业务和小额贷款业务,完善担保机制,分担创业风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科技创业,办好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中国青年涉农产业创业创富大赛等赛事,鼓励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机制,支持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增长潜力的科技特派员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减税政策,积极开展创业培训、融资指导等服务。
四、组织实施
(九)强化组织领导。
发挥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协调指导小组作用,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政策配套,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组织体系和长效机制,为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提供组织保障。各地方要将科技特派员工作作为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推动科技特派员创业的政策措施,抓好督查落实,推动科技特派员工作深入开展。
(十)创新服务机制。
加强对各类科技特派员协会的指导,继续实行科技特派员选派制,启动科技特派员登记制。支持科技特派员协会等社会组织为科技特派员提供电子商务、金融、法律、合作交流等服务。建立完善科技特派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动态监测,完善科技特派员统计报告工作。
(十一)加强表彰宣传。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特派员及团队、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以及相关组织管理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鼓励社会力量设奖对科技特派员进行表彰奖励。宣传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的典型事迹和奉献精神,组织开展科技特派员巡讲活动,激励更多的人员、企业和机构踊跃参与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5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