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督查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
国办发〔2017〕53号
2017年6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督查问责

典型案例的通报

国办发〔2017〕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督促检查、严肃责任追究的决策部署,根据李克强总理关于严厉整肃庸政懒政怠政行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2017年2月至5月,国务院办公厅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对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审计署跟踪审计及部门专项督查发现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展迟缓、财政资金闲置沉淀、涉企乱收费、落实“放管服”改革政策不到位、公租房大量空置、医保基金管理使用不到位以及套取挪用侵占保障性住房资金、扶贫资金等方面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了核查问责工作。各有关地方和部门经认真核查,依法依规对117个问题涉及的1089人进行了问责和处理。为进一步严肃纪律,发挥负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其中16个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涉企乱收费问题。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违反《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关于社会组织“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的规定,在开展北京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过程中,要求参评建筑企业按照建筑规模缴纳咨询服务费,共收取202.1万元。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会长、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冯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主任温庆云、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副主任郭保国(时任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北京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副处长许晨龙(时任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社团编制处副处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河北省唐山市3个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严重拖期问题。2012年10月,河北省唐山市孙家庄保障性住房项目廉租住房工程(一期)、孙家庄保障性住房项目廉租住房工程(一期)配套基础设施和女织寨保障性住房项目廉租住房工程配套基础设施3个项目获批立项,截至2016年9月底尚未开工,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7223万元。唐山市政府被责令作出检查,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庞秋原(时任唐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李再东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唐山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徐光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张金池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三、山西省方山县1个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严重拖期问题。2012年7月,山西省方山县水泥厂棚户区改造项目获批立项,截至2016年9月底尚未开工,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5655万元。方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林梅(时任方山县副县长)受到诫勉谈话处理,方山县发展改革局局长穆天新(时任方山县城乡建设局局长)、时任方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喜照(已免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时任方山县水泥厂厂长牛继丑(已退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3名相关责任人受到通报批评。

四、辽宁省开原市财政局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问题。2012年至2015年,辽宁省开原市财政局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专项资金1390.51万元,用于补充行政办公经费。开原市副市长刘长宏(时任开原市财政局局长)、开原市财政局副局长玄昌林、开原市财政局国库股股长高晶悦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时任开原市常务副市长康树柏(已免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五、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有关单位对药店违规利用医保个人账户刷卡销售日用品监管不到位问题。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由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医保中心等单位监管不到位,哈尔滨市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142家分店违规利用医保个人账户刷卡销售日用品,共计1490.75万元。哈尔滨市医保中心党组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哈尔滨市医保中心主任杨林、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巡视员任晓鹏(时任哈尔滨市医保中心主任)、哈尔滨市医保中心副主任徐军、哈尔滨市医保中心调研员李延明(时任哈尔滨市医保中心副主任)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哈尔滨市医保中心医疗监督科科长陈桂艳、副科长罗英雨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六、安徽省亳州市人民医院违规收取医疗费用问题。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安徽省亳州市人民医院通过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重复收费等方式,违规收取医疗费用2314.08万元。亳州市卫生计生委计生家庭发展科科长王文礼受到行政警告处分,亳州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局长徐红侠、副局长詹晶晶受到诫勉谈话处理,亳州市人民医院院长杜运志、副院长闫良、财务部主任尹辉、财务部副主任王靖受到记过处分,亳州市人民医院副院长李含君、药学部主任杨亚辉、设备科科长李敏、护理部主任程亚艳受到警告处分,其他13名相关责任人受到通报批评。

七、江西省南昌市发展改革委涉企乱收费问题。2014年6月至2016年9月,江西省南昌市发展改革委违反《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关于“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关于“有关评估评审费用等由委托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承担”的规定,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评估评审费转嫁给项目单位,造成项目单位多缴纳政府核准项目评估评审费共计578.92万元。南昌市新建区委书记(时任南昌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李伟被约谈,时任南昌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柳华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南昌市发展改革委规划法规处处长肖先礼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八、湖南省耒阳市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局涉企乱收费问题。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湖南省耒阳市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局受耒阳市林业局、水利局、地税局委托,违规向煤炭企业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育林基金、耕地占用税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等4项税费,金额共计1092.33万元。时任耒阳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刘革生,耒阳市林业局副局长刘跃华,耒阳市水利局副局长邓晓军,耒阳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伍琦伟,耒阳市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局综合股股长刘小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衡山县委副书记段晓赛(时任耒阳市常务副市长)、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税局局长胡梦麟(时任耒阳市地税局局长)、耒阳市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局局长周绍武、耒阳市广播电视台台长王和云(时任耒阳市物价局局长)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其他2名相关责任人受到批评教育。

九、海南省海口市实行“先照后证”改革后有关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不到位问题。2016年1月至5月,海南省海口市工商局、海口市龙华区工商局和海口市保税区工商局按照“先照后证”办理注册登记的药品企业中,有19家药品企业的部分经营活动需要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而工商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双告知”职责,未及时告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上企业注册登记情况。海南省工商局、海口市工商局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海口市工商局副局长邓剑雄受到诫勉谈话处理,海口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局长吴新霞、海口市工商局信息统计办公室主任刘顺玉、海口市龙华区工商局局长文昭徽、海口市保税区工商局局长段树文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受到通报批评。

十、重庆市美丽阳光家园公租房项目大量已建公租房空置问题。2014年9月,重庆市美丽阳光家园公租房项目一期工程竣工公租房5183套,由于项目周边部分道路尚未开工或建成,截至2015年底未分配。重庆市沙坪坝区副区长陈登烈、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巡视员陈建明(时任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建设处处长)、重庆市地产集团建设管理部副部长田刚(时任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建设处副处长)、重庆渝富集团总经理何志明、重庆渝富集团纪委书记朱旌(时任重庆渝富集团副总经理)、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覃伟(时任重庆渝富集团副总经理)受到诫勉谈话处理,重庆渝富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黄亮(时任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张继熊被约谈。

十一、四川省宣汉县部分乡镇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问题。2010年至2014年,四川省宣汉县部分乡镇以重复申请或者编造虚假档案等方式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216.7万元。达州市公安局副县级干部杨旭东(时任宣汉县副县长)、宣汉县审计局局长彭卫东(时任宣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宣汉县庙安乡正科级干部武正洪(时任宣汉县庙安乡人大主席)、宣汉县天宝乡副乡长崔进(时任宣汉县东林乡副乡长)、宣汉县天台乡政府工作人员符必友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宣汉县明月乡乡长向涵域、宣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李权、宣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党委书记郎马涛(时任宣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村镇股股长)、宣汉县红岭乡财政所工作人员杜胜利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宣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村镇股副股长王显斌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宣汉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牟科昌(时任宣汉县红岭乡乡长)、宣汉县庙安乡八庙村村委会主任罗仁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宣汉县东林乡政府工作人员刘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云南省元阳县扶贫资金被套取及大量闲置问题。2013年至2016年,由于云南省元阳县扶贫办、农业局等主管部门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元阳县现代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通过虚报种植面积、虚报工程量等方式,套取扶贫贷款贴息等财政补助资金156.64万元。截至2016年8月底,元阳县部分扶贫项目推进缓慢,983.4万元扶贫资金闲置,未及时发挥效益。元阳县委、县政府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元阳县委书记李维、元阳县县长和爱红、元阳县委统战部部长叶秉明(时任元阳县财政局局长)、元阳县沙拉托乡人大主席张玉勇、元阳县牛角寨乡乡长白川涛、元阳县上新城乡副乡长杨学信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元阳县副县级干部龙正福(时任元阳县副县长)、元阳县农业局主任科员马正福(时任元阳县农业局局长)、元阳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局长陈进忠、元阳县攀枝花乡党委书记朱生明(时任元阳县新街镇镇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元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叶茂生(时任元阳县扶贫办主任)、元阳县上新城乡人大主席普志鑫(时任元阳县新街镇副镇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元阳县农业局副局长马志学、元阳县扶贫办小额信贷股股长王建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免职处分,元阳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经济科负责人白武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其他3名相关责任人受到通报批评。

十三、甘肃省甘肃经济日报社借宣传报道扶贫工作之机收费问题。2013年1月至2016年9月,甘肃经济日报社在报道甘肃省扶贫工作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时,借机按照自行制定的“广告”收费标准,向30个市县的扶贫管理部门收取费用125.4万元。甘肃日报社副社长、甘肃日报报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孙加震,甘肃日报社纪委书记王向阳受到诫勉谈话处理;时任甘肃经济日报社总编辑、甘肃经济日报分公司经理韩凤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时任甘肃经济日报社副总编辑马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甘肃经济日报社副总编辑、经营管理中心主任张鹤受到记过处分;时任甘肃经济日报社经营管理中心副主任刘延海受到撤职处分。

十四、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部分乡镇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问题。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宁安镇、舟塔乡、余丁乡3个乡镇采取编造虚假档案资料的方式,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3.6万元,用于乡镇其他项目建设。中宁县宁安镇、舟塔乡、余丁乡政府受到通报批评;中宁县新堡镇镇长刘永华(时任中宁县宁安镇副镇长)受到行政记过处分,中宁县新堡镇副主任科员叶维东(时任中宁县余丁乡副乡长)、中宁县余丁乡党委副书记王新录(时任中宁县舟塔乡副乡长)受到行政警告处分,中宁县舟塔乡国土资源所所长田生定、中宁县余丁乡政府工作人员朱占存受到警告处分,中宁县宁安镇民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秦学芳受到记过处分。

十五、国土资源部所属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资金闲置沉淀问题。截至2016年9月底,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项目”结余资金954.31万元,资金闲置超过2年未及时清理。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领导班子被责令作出检查,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孙毅受到通报批评。

十六、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QC小组活动诊断师”职业资格未实际取消问题。2014年,国务院取消了“QC小组活动诊断师”职业资格。2015年,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仍继续对“全国机械工业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诊断师”(实际为“QC小组活动诊断师”)职业资格进行续证登记,对新申报该职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培训,“QC小组活动诊断师”职业资格未实际取消。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党支部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建和、副会长郭学俊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以上16个典型案例说明,一些地方和单位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况,少数干部漠视群众利益,在工作中虚作为、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政策效力和改革红利充分释放,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公信力。对庸政懒政怠政突出问题进行严肃处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维护政令畅通、狠抓贯彻落实的坚定决心。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从中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升级的关键时期,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服从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要把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必须不折不扣坚决贯彻执行,绝不允许阳奉阴违、做选择、搞变通。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督查机制,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层层传导责任压力,以钉钉子精神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效。要加大督查问责力度,严厉整肃庸政懒政怠政行为。对执行政策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坚决纠正,督促整改;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绝不迁就。要坚持以奖惩并举促勤政有为,进一步完善督查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广泛调动和激发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形成干事创业、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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