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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
国办发〔2002〕39号
2002年7月2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

及其职责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

国办发〔20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处理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是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提供有力保证。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组织措施。各兼职委员单位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我国民族工作中的问题,努力完成党中央确定的民族工作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〇〇二年六月)

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工作关系各民族的发展和进步,关系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关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民族工作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需要各有关部门统一思想,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国家民委实行委员制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兼职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本部门的职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加强联系、相互沟通,及时了解民族工作情况,对做好民族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国家民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兼职委员会议,交流民族工作情况,听取兼职委员单位对做好民族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研究并协调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议情况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是: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外经贸部、文化部、卫生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体育总局、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各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国家计委:负责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研究;协调编制民族地区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国家民委系统基本建设年度计划;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支持“兴边富民行动”和扶持22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整体发展;在国家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和安排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方面向民族地区倾斜。

国家经贸委:协调解决民族地区经济运行中的重大、特殊问题;指导民族地区的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引导和安排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促进企业间开展互惠互利的经济技术合作;按照同等条件、优先扶持的原则,支持民族地区的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和中小企业发展。

教育部:研究拟定发展民族教育的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并指导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援助,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发展中的特殊问题;支持帮助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与国家民委、北京市共建中央民族大学。

科技部:研究拟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大对民族地区科技投入力度,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科技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在实用技术的引进开发与推广、科普工作、科技人才和科技干部的培训培养、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重点倾斜。

财政部:拟定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及有关建议,制定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等扶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指导省、自治区对民族自治州、县的财政转移支付。

人事部:研究制定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和规划;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照顾;指导和协调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研究完善向边疆民族地区干部倾斜的工资福利制度。

国土资源部:研究拟定民族地区土地和矿产的政策,组织编制有关资源规划;解决民族地区在土地和矿产等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的特殊问题;在开发利用民族地区土地和矿产等资源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利益。

铁道部:研究拟定促进民族地区铁路发展的方针、政策;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铁路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特殊困难;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物资运输问题。

交通部:对民族地区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战略、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出指导性意见;协调处理民族地区在公路、水路建设中的特殊问题;对民族地区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倾斜和帮助。

信息产业部:研究拟定推进民族地区信息化建设及信息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积极扶持民族地区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发展;协调解决民族地区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技术应用中的特殊问题。

农业部: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问题,制定优惠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牧区工作;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少数民族生产方式变革、农业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发展民族地区的外经贸特殊政策;研究或协调解决民族地区外经贸发展中的特殊问题,支持边境地区发展边境贸易;对民族地区利用外国政府资金、国际组织的援助、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给予优先支持;在执行统一的进出口商品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和安排民族地区提出的进出口商品配额;研究制定民族地区外经贸人才培养计划。

文化部: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文化艺术事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在拟定文化艺术方面的政策、法规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予以照顾;支持少数民族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卫生部: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研究少数民族地区卫生方面的特殊问题,制定改善少数民族地区卫生状况的政策、措施。

人民银行:研究拟定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实行的技改贴息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等政策。

税务总局:研究拟定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

广电总局: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规,传播民族知识,报道民族工作重要新闻;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发展;在拟定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政策、法规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参与查处影视作品中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事件。

新闻出版总署:在拟定国家有关新闻出版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时,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予以积极扶持;研究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新闻出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国家民委等有关部门处理出版物中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事件。

体育总局:研究制定发展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政策措施,扶持少数民族体育事业,促进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

国务院扶贫办:研究制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的优惠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中的特殊困难和特殊问题;在扶贫资金、外援项目及贫困地区干部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给予照顾;支持和促进“兴边富民行动”和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整体脱贫。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〇〇二年六月)

国 家 计 委   于广洲(副主任)

国家经贸委   欧新黔(副主任)

教 育 部   赵沁平(副部长)

科 技 部   李学勇(副部长)

财 政 部   李 勇(部长助理)

人 事 部   舒惠国(副部长)

国土资源部   李 元(副部长)

铁 道 部   王宪魁(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交 通 部   张春贤(副部长)

信息产业部   娄勤俭(副部长)

农 业 部   于永维(党组成员、办公厅主任)

外 经 贸 部   安 民(副部长)

文 化 部   周和平(副部长)

卫 生 部   佘 靖(副部长)

人 民 银 行   肖 钢(副行长)

税 务 总 局   王 力(总经济师)

广 电 总 局   胡占凡(副局长)

新闻出版总署  于永湛(副署长)

体 育 总 局   张发强(副局长)

国务院扶贫办  高鸿宾(副主任)

今后,国家民委兼职委员需要调整,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国家民委审核,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