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7〕44号
2007年10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7〕44号

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广电总局、林业局、法制办:

       《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国办发〔2004〕59号)明确了加强血防工作的各项任务,并确定到2008年底,全国所有流行县(市、区)达到疫情控制标准;云南、四川省以及其他省以山丘型为主的或水系相对独立的流行县(市、区)全部达到传播控制标准;已达到传播控制标准或传播阻断标准但出现疫情回升的流行县(市、区),重新达到传播控制标准或传播阻断标准。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照全国血防工作部署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要求,努力落实各项措施,血防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部分地区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没有完全落实,多数地区对传染源控制措施仍停留在试点阶段,有螺地带放牧现象仍较普遍,改厕、沼气池建设等血防综合治理项目进展较慢、没有形成合力,致使有的地区疫情依然较重。目前,距实现2008年工作目标的时限要求仅有一年多的时间,工作任务相当艰巨。其中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省未达到疫情控制标准的流行县(市、区)有55个,四川、云南未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流行县(市、区)有7个,安徽、湖北、湖南、江西、云南省未重新达到传播控制标准或传播阻断标准的流行县(市、区)有28个。为确保如期实现2008年血防工作目标,现就深入推进以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进一步做好血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有螺地带禁牧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安排必要经费认真抓好有螺地带禁牧工作,加强禁牧监督。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实施禁牧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有螺地带,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设立和维护。要对靠近村庄和人畜活动频繁的有螺洲滩设立禁牧铁丝网等必要的隔离设施,或安排专人看管。对在有螺地带放牧的家畜,禁牧监管人员可予暂扣,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强制检疫。今年秋季有螺洲滩退水以后,血吸虫病一、二类流行村应率先实行有螺洲滩禁牧,2008年全面推开。
       二、进一步落实人畜粪便管理措施

  要大力推进建沼气池、改厕、改厨、改圈(以下简称一建三改)和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等项目的实施,切实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有效控制血吸虫病和其他肠道传染病的传播。按照农村改厕和沼气池建设项目相结合安排的原则,确保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优先、集中落实到血吸虫病一、二类流行村。要在沿江沿湖船舶停靠地修建无害化卫生厕所,加快推行在渔船和水上运输工具上安装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切实加强水上流动人群的粪便管理。到今年底争取完成中央已经下达的100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2008年完成78万户一建三改建设任务。农业部门要加大对以耕牛为主的家畜查治病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减少病畜粪便对环境的污染。

       三、统筹推进血防综合治理项目的实施

  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地配套安排好卫生、水利、农业、林业血防综合治理项目,形成合力,发挥综合效应。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与垸内有螺沟渠相连的适宜农田,特别是钉螺密度较高、对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威胁较大的重疫区村的钉螺孳生环境,优先实行土地整理。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将河流、排灌渠道、剅桥涵闸、田间道路和防护林网等建设项目,与有螺河段和沟渠治理、涵闸防螺设施建设、修建机耕道等血防灭螺工程结合起来,科学规划,联片整治。要加大“以机代牛”工程实施力度,加快推进疫区农业机械化,切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科学编制规划,有序开发利用洲滩资源,引导农民群众调整养殖结构,兴利避害。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特别是距2008年工作目标差距较大的地区要进一步增强做好血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依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履行职责。要制定倒计时工作表,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疫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血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血防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研,查找问题,分析原因,一村一户地研究制定有效解决办法。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血防工作的支持和督导检查力度。
       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有关地区血防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能,未按要求落实血防措施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进;对违反《条例》,未依法实施有螺地带禁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