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涉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 中华文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涉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6〕92号 2006年11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办发〔2006〕9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涉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按照精简、统一、效能、便民、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各部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严格按照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二、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严格重要涉外事项(包括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事项,下同)的请示报告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正式发布前应当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一)涉及对外开放的方针性、政策性、原则性的制度设定或者调整的;
(二)专门规范外国人和外国企业、组织及其活动的制度设定或者调整的;
(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有关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
(四)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的。
三、国务院各部门制定涉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涉及新闻、文化和其他意识形态领域的,应当事先征求党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地方事务的,应当事先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可以采取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国务院各部门在发布涉外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之前,要事先提出有关的宣传教育、影响评估、具体实施等工作方案,并按步骤组织实施;涉外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跟踪了解实施情况和有关方面的反应。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