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中华文库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8〕4号 1998年2月2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
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的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的处置是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1998〕3号)的精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置机构改革中有关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这项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落实,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
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的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1998〕3号)的精神,妥善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的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资产清查登记和财务清算问题。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登记和财务清算工作。
二、关于经费问题。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以机构变动文件到达之日起满30日为预算截止期。在预算截止期内,由原部门和单位负责在职人员工资、必要的公用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开支。预算截止期后,由新组建部门和单位负责在职人员工资、公用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开支。
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应按资金渠道清理核实暂存、暂付、债权、债务款项,处理债权、债务,编制经费决算,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结余、债权、债务等情况。经费决算应在预算截止期后30日内报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
撤销的部门和单位,报送决算时要将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并将结余经费上缴国管局。
新组建的部门和单位,经费预算按新的人员编制编报,送国管局核定,并负责接收和处理遗留的债权、债务。
转为企业、事业单位的部门,由国管局与财政部协商后划转经费预算指标。
三、关于物资问题。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要将在用和库存的物资、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来源)登记造册报送国管局。借用的要及时退还,借出的要立即收回,出租的要附租用合同并注明租金收讫时间和情况,对外投资的要附投资协议书并注明收益收讫情况。
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将全部物资、设备及时上缴国管局。
新组建的部门和单位,由国管局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物资、设备的划转。
转为事业单位的部门,由国管局出具资产证明,无偿移交。
转为企业单位的部门,由国管局指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四、关于房地产问题。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要对办公及附属用房、职工宿舍(含在建和已立项的工程),以及使用的土地进行清理造册报送国管局,由国管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
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将房地产及时上缴国管局。
新组建的部门和单位,办公及附属用房、职工宿舍、使用土地由国管局根据新的人员编制核定,并办理变更、使用手续。
转为企业、事业单位的部门,原有行政房地产的性质不变,办公用房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经国管局批准可暂租用原办公用房,按有关规定交付租金。
五、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问题。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随机构变动而相应划转。
六、关于人防工程等问题。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要对人防工程及经费、车辆、通讯设备等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报送国管局。撤销部门和单位应将人防工程及结余经费、车辆、通讯设备等国有资产全部上缴国管局;新组建的部门、单位和转为事业单位的部门,由国管局负责办理划转、移交手续;转为企业单位的部门,原有人防工程的性质不变,由国管局负责办理租赁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租金,其车辆、通讯设备等国有资产由国管局指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资本金。
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财经纪律。不得隐匿经费、物资、房地产等国有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或者转让、转借、调换、私分和随原部门或人员转移;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不得借机发放奖金、补贴和纪念品。如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