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调整食糖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中华文库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调整食糖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7〕33号 1997年9月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
进一步调整食糖生产和流通
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调整食糖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九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调整食糖
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的意见
受1995年以“加工贸易”为名变相走私进口食糖的冲击,国内食糖市场出现了供过于求,糖价下跌,糖厂亏损增加,大量拖欠农民糖料款的现象。国家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缓解糖厂困难、启动食糖市场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当前食糖产销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影响我国食糖生产的正常发展。为进一步深化食糖产销体制改革,规范食糖市场经营秩序,加强食糖进出口管理,促进我国食糖生产发展,保持市场稳定,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护农民利益,促进食糖生产稳定发展
(一)扶持糖料种植。把广西、云南、新疆以及广东湛江地区的糖料开发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专项,予以重点扶持。继续进行糖料基地县的建设,适当加大投资力度。增加对糖料生产的科技投入,积极推广良种,提高糖料单位面积产量和含糖率。
(二)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国有商业银行要根据糖料收购进度,积极落实收购资金,确保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因食糖产销具有“季产年销”的特点,对制糖工业企业临时储存食糖所需要的短期贷款,以及国有糖酒公司收购食糖所需贷款,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给予积极支持。工商企业必须专款专用,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三)糖料收购价格、食糖出厂价格仍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糖料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根据各地糖料生产成本、比较效益以及制糖企业的承受能力,制定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食糖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委根据食糖的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制定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具体由省级物价部门在规定的幅度内制定。食糖产区调出价格由国家计委根据市场情况适当调控。销售价格(含进口食糖)由省级物价部门管理制定。
二、调整食糖工业布局,降低加工成本
轻工总会要加强行业管理,协同地方政府根据食糖生产现状和发展规划,适当调整生产布局,并指导制糖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成本核算,提高食糖加工的综合利用效率,降低食糖生产成本。对于确无原料保证的糖厂,应尽早实行关停并转。地方政府要做好人员安置和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保证社会安定。对于因加工能力不足,制约糖业发展的省、自治区,要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加快糖厂建设步伐,并注意搞好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三、理顺食糖产销体制,加强协调管理
为理顺食糖产销体制,建立新型的产销关系,应按照贸工农一体化的方向,深化食糖产销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以规模大、效益好的制糖企业和国有糖酒公司为龙头,连接糖料生产、食糖生产和流通的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集团化经营管理体制。制糖企业与经销企业可通过资产联合、股份制等形式建立代理制、总经销制、联营联销制等新型的购销关系。产区和销区、制糖企业和国有糖酒公司要通过订立中长期合同等多种形式形成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固定的流通渠道。国有糖酒公司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在榨季加强收购,掌握足够的糖源,以调控市场,具体由内贸部会同轻工总会协商落实。
成立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牵头,财政部、农业部、内贸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轻工总会、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单位参加的食糖产销(部际)协调小组,负责糖料和食糖生产流通中有关重大政策问题的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食糖的生产和流通工作。
四、完善中央和地方两级食糖储备制度,加强对市场的调控
中央食糖储备计划由国务院确定。中央储备食糖的收储、动销,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糖生产和市场情况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中央储备食糖更新轮换,由内贸部提出意见,经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报国务院批准。中央储备食糖的收储、动销和更新轮换工作由内贸部组织实施。内贸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储备食糖管理制度和更新轮换制度,做到储备布局合理、管理规范、保管安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有关银行,根据国家下达的食糖储备计划,落实所需资金和信贷规模。国家食糖储备和商业经营要严格分开,不得混淆。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动销和轮换储备糖。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食糖储备计划由各地政府确定。储备规模按不低于当地市场两个月的食糖销量安排,储备费用由同级政府财政负担。
五、进一步加强对食糖进口的管理
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各种贸易方式进口食糖均纳入国家进口总量进行管理。食糖进口总量由国家计委根据年度食糖生产和消费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将食糖进口配额下达给地方和有关部门执行,其中加工贸易进口食糖数量下达给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商轻工总会组织实施。严禁外商以食糖作为投资物品进口。
(一)加强对食糖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的管理。各地方和有关部门配额管理机关要严格配额的分配和配额证明的发放,将食糖进口配额直接安排给制糖加工企业(原糖)和食糖主营单位,切实掌握进口单位的订货、到货和食糖的销售情况,保证进口食糖用于解决当地需求。进口许可证原则上当年有效,如确需延期,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但最迟只能延期到下年度3月底。
(二)加强对加工贸易食糖进口的管理。外经贸部要在国家核定的进口数量内,会同轻工总会审批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的加工合同。加工贸易进口食糖必须在3个月内返销出口,不得转为内销;擅自内销者,按走私论处。银行要按照国家现行外汇管理法规和有关进口管理法规开证付汇。
(三)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食糖走私活动。对走私和以各种名义进行变相走私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