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调整国产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和价格请示的通知 中华文库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调整国产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和价格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90〕11号 1990年3月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
关于调整国产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
和 价 格 请 示 的 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财政部、税务局、物价局《关于调整国产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和价格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年三月五日
关于调整国产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
和 价 格 的 请 示
国务院:
彩色电视机(以下简称彩电)专营政策实施一年来,在治理整顿彩电流通领域的混乱状况、抑制需求、调节供需关系、有效控制彩电生产过热、减少进口用汇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调整电子工业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创造了有利条件,彩电专营的目的已基本达到。同时,国家采取的“双紧方针”、稳定物价、保值储蓄等一系列综合性治理整顿措施,对彩电专营的实施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在国内市场某些商品销售出现疲软的影响下,国产彩电的工、商库存比去年同期有所增加。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为进一步扩大彩电的销售、回笼货币,并考虑到人民币与外汇比价的变化及部分原材料涨价等因素,有必要对国产彩电的特别消费税和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将调整方案报告如下:
一、按不同规格和档次适当调低国产彩电的特别消费税税额。每部彩电征收特别消费税税额的调整意见是:14英寸由四百元降低到一百元,减少三百元;18英寸和22英寸由六百元降低到三百元,减少三百元;20英寸由六百元降低到四百元,减少二百元;21英寸(平面直角)由六百元降低到五百五十元,减少五十元。
二、取消在价外征收的国产化发展基金(外汇差价),进口散件所需外汇的差价进入成本和基价。根据汇率变化和原材料涨价的情况,重新核算工厂成本,适当调整基价。每部彩电产地零售基价的调整意见是:14英寸由一千一百九十元调整为一千二百五十元;18英寸由一千七百元调整为一千九百元;20英寸由一千九百元调整为二千一百元;22英寸由二千一百元调整为二千三百元;21英寸(平面直角)由二千四百元调整为二千七百元。
调整后,每部彩电产地零售价和特别消费税合计为:14英寸由一千六百九十元降低为一千三百五十元,下降三百四十元;18英寸由二千六百元降低为二千二百元,下降四百元;20英寸由二千八百元降低为二千五百元,下降三百元;22英寸由三千元降低为二千六百元,下降四百元;21英寸(平面直角)由三千三百元降低为三千二百五十元,下降五十元。上述价格均不含功能加价和牌誉差价。
三、上述产地零售基价可根据市场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报国家物价局核定,允许在10%的幅度内浮动。价格浮动时,同一地区工、商要同步执行,市场零售的彩电要同价。
四、商业扣率提高到12%-14%(包括特别消费税贴息)。执行中确有困难时,工、商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扣率。
五、取消财政对商业等专营单位因征收特别消费税而增加贷款的贴息,财政部(89)财商字第89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六、执行现行综合地区差率有困难的,可适当扩大差率,但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视实际情况,按照合理流向、合理费用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七、对在国内以外汇或侨汇销售的彩电征收特别消费税,按调整后的特别消费税税额减半征收。
八、对商业现有库存中已征收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部分的退税和退基金问题,先清理核实库存数量,作挂帐停息处理,具体办法应按财政退税、工业生产企业退基金的原则,由财政部、税务局、人民银行、商业部、机电部另行制定办法。
九、出台时间拟定在三月十五日,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有关部门执行。
国家计委 财政部
税 务 局 物价局
一九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