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公路建设资金审计情况报告的通知 中华文库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公路建设资金审计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2001〕12号 2001年2月1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
关于公路建设资金审计情况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现将审计署《关于公路建设资金审计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报告中反映的一些地区及其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规定越权审批设立公路建设基金和各类行政性收费项目、违规集资以及挪用公路建设资金的问题,不仅影响了公路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加重了企业和社会负担,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其做法是十分错误的。国务院决定对违反规定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各有关地区及其有关部门要对公路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坚决查处和纠正。对擅自设立的基金和收费项目要立即取消,违规设立的基金、收费项目及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所得,一律上缴财政;对集资款要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对被挪用的公路建设资金要限期追回,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对各种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领导干部以各种名义私分公路建设资金的案件要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筹集公路建设资金,切实加强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现象。今后,设立基金和收费项目、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都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擅自搞有偿集资活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基金、收费、集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对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把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阶段性的全面清理检查结合起来,彻底纠正在公路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违法违纪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公路建设资金审计情况的报告
2000年上半年,我署对广东、江苏、山东、浙江、四川、河北、云南、黑龙江、湖南、湖北、辽宁、安徽、福建、河南、广西、重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1999年度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表明,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大资金投入,公路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有力地拉动了经济增长。但同时也发现,公路建设资金在筹集、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现将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越权审批设立公路建设基金、违规收取各类行政性收费
一些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审批设立公路建设基金、各种行政性收费项目和在公路上乱收费问题较为普遍。虽然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几次组织清理,但广东、山东、江苏、浙江、湖北、重庆、四川、云南、广西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有23项越权审批设立的公路建设基金和收费项目仍在执行,截止2000年3月底,已累计征收60.9亿元,其中1999年度征收30.6亿元。主要表现:
(一)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越权审批设立公路建设基金。广东、山东、江苏、湖北、重庆、四川、云南、广西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越权审批设立公路建设基金15项,共征收43.9亿元,其中1999年度征收20.1亿元。1996年,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征地方新购车辆附加费,征收标准为车辆购置价的5%,征收范围与国家规定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相同,1999年度共征收2.6亿元。
(二)违反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浙江、河北、云南等省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路(桥梁)上设立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7.98亿元。河北省1991年以前改扩建110国道怀来至宣化段,总投资1.03亿元,其中银行贷款仅为100万元,其余全部为财政性资金,但省交通厅在1992年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1996年省人民政府才发文核准),违规设站收费,截止1998年底,已累计收取车辆通行费1.72亿元,相当于银行贷款的172倍。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衢州市交通局从1993年9月起,在用养路费投资建设的320国道常山、205国道江山、205国道开化三个省界点设收费站,征收车辆通行费,自1996年9月至2000年4月止,累计征收1.06亿元。
(三)违反规定扩大收费范围。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管〔1998〕1104号)规定,行政机关、军队、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不从事取酬运输的车辆,不属于征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范围。但云南省人民政府却批准省交通厅对非营运性车辆也征收客货运附加费,1999年度共征收4.7亿元,其中对政府机关征收2.55亿元、私人车辆1.95亿元、摩托车2230万元。
二、违规集资
河北、安徽、四川省和重庆市的交通部门及有关单位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未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擅自集资,共募集资金10.7亿元,有些集资还带有为本系统及权力部门人员谋取利益的性质。
安徽省阜阳市公路管理局于1993年至1999年间,未经批准,先后5次向交通系统职工集资8548万元,集资利率为12%—20%。河北省保定市交通局为建设107国道保定管辖段和市二环路,未经批准,于1997年10月至1998年7月间,向市交通局及所属单位职工和省计委、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等单位干部两次集资1.84亿元,利率分别为18%和15%。上述集资利率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和个人存款利率。
三、挪用建设资金
一些地方交通部门及有关单位挪用公路建设资金的情况比较严重,审计查出挪用金额达31.3亿元。挪用资金主要去向:
(一)投资证券市场、购买国债等5.97亿元。广东省交通厅所属的广东交通实业投资公司,在1996至1999年期间,共挪用车购费分成等公路建设资金2.5亿元用于炒国债,截止2000年3月底,仍有1.04亿元没有收回。
(二)投资楼堂馆所7.6亿元。四川高速公路公司挪用公路建设资金1.55亿元,用于建宾馆和购买写字楼。
(三)违规出借资金7.1亿元。四川高速公路公司挪用2.18亿元借给成都蜀海投资管理公司、四川省高速环保公司和西南交通培训中心等20个单位,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建楼堂馆所,开发房地产以及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等。河北省道路开发中心挪用建设项目结余资金2000万元,借给省委政研室所属的决策咨询中心,用于开办汽车出租公司。
(四)用于机关行政经费开支、发放奖金、设立“小金库”等2.56亿元。1999年,湖北省交通厅在养路费中列支1520万元,用于弥补机关行政经费、宣传费及机关维修费用的不足。1999年5月,四川省成都至乐山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延长了合同工期。2000年2月至4月,该指挥部在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放的“提前竣工奖”372万元中收取现金回扣120万元,用于支付有关地(市)领导和指挥部人员奖金98.45万元,其中按2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标准,付给乐山市、眉山地区和省交通厅的9名党政领导共27万元。
(五)投资兴办各类从事非公路建设的公司7.4亿元。福建省财政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挪用客货运附加费、车辆通行费、养路费等共计1.2亿元,作为省投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原四川蜀海公司(现四川高速公路公司)1994年投资1800万元,与香港新中港汽车有限公司等合资组建四川新中港华通有限公司,截止1999年底,合资公司已累计亏损6579万元,蜀海公司投入的资金面临损失。
另外,审计还发现了一些地方财政、交通部门及建设单位滞留、闲置中央公路建设资金,公路项目概算审批不严,公路服务区建设标准过高,以及公路经营权转让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对上述挤占、挪用和滞留、闲置公路建设资金以及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方面的问题,我们已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计处理。为了使存在的问题得到全面查处、及时纠正,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地方政府越权审批公路建设基金、违规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和在公路上违规设站收费问题,请财政部、国家计委会同省级人民政府加大清理力度,并逐一作出处理,坚决制止和纠正乱设基金、乱收费问题。
二、由于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管不力,不少地方公路建设资金未能严格纳入预算管理,专项资金不能专用,造成资金使用混乱,甚至损失浪费。鉴此,请财政、交通等部门抓紧研究完善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切实管好和用好各类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特别是对地方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交通部门用于自身的非生产性设施建设应严格审批程序,纠正将公路建设资金用于弥补机关行政经费不足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