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国有林权证颁发情况及限期完成发证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中华文库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国有林权证颁发情况及限期完成发证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89〕28号 1989年6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
国有林权证颁发情况及限期完成
发证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一九八一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12号)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同年七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林业部《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情况简报的通知》(国办发〔1981〕61号),但由于一些原因,从一九八五年以来,这项工作在大部分地区没再继续进行,尤其是对国有林的确权发证工作进展迟缓,甚至有的地方至今还未进行。
为了制止哄抢盗伐国有山林行为,保护国有森林资源,保障国营林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林业部《关于国有林权证颁发情况及限期完成发证工作意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国有林权证颁发情况
及限期完成发证工作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
近几年来,各地哄抢盗伐国有山林的严重事件不断发生,分割解体国营林场的现象越来越多,国有林得不到合法保护,森林资源遭到极大破坏。其重要原因之一,是国有林权证的颁发工作进展缓慢。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九八一年三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12号)中“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截至一九八四年,全国完成定权发证的县达一千七百八十一个,占全国总县数的77.5%;发放林权证的林业用地面积为十四点五亿亩,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的36.1%。开展林业“三定”工作,对于解决山林权属纠纷、维护已确定的山林权属、促进林区安定团结和制止乱砍滥伐森林,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自一九八五年以来,这项工作在大部分地区没再继续进行。尤其是国有林的确权发证工作进展缓慢,甚至有的地方至今还未进行。据二十四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统计,截至一九八八年底,国营林业单位的发证面积仅占经营面积的32.8%,其中国营林场的发证面积占其经营面积的48.4%。
国有林发证工作迟缓,已严重影响到国营林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近几年来,不少地方以林权不清为借口,任意侵占、瓜分国有山林。据十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七年国营林场被侵占的林业用地达一千九百七十九万亩,其中有林地一千四百一十五万亩。特别是一些地方发证工作迟缓,给不法分子哄抢盗伐国有林木造成可乘之机。有相当数量的盗伐案件,因权属不清而迟迟得不到处理。此外,一些地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国营林业单位隶属关系的情况也很严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国有林的管理,依法保障国营林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快国有林权证的颁发进度,限期完成此项工作。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各级政府必须切实按照国办发〔1981〕61号文件精神,加强领导,进一步作出具体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以林业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加,由林业部门负责承办日常事务工作。凡发证机构和队伍不健全的,应尽快抽调人员加以充实;凡已撤销的,应立即恢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证工作办公室,务于一九八九年七月底以前,将经过补充完善或重新制定的发证工作方案报林业部;并自一九八九年八月起,按月向林业部上报发证工作进展情况,由林业部定期向全国通报。
二、国有林发证的范围是: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采育场、伐木场)、国营苗圃、自然保护区(系指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国有林。发证工作原则上须于一九八九年底以前完成;少部分难度较大的,最迟不得晚于一九九○年六月底。其他部门、单位的发证期限,由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定。
三、发证工作必须做到地块的四至清楚、权属明确、标志显著,林权证与现地、图面相符,并建立档案。发证工作结束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并将结果抄送林业部。检查验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林业部将组织抽查,并作出评价,通报全国。
四、颁发国有林权证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既要进行野外作业,又要做好调解处理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解决好必需的人员和经费。
林 业 部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