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抓紧处理水库移民问题报告的通知 中华文库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抓紧处理水库移民问题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86〕56号 1986年7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
关于抓紧处理水库移民问题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水利电力部《关于抓紧处理水库移民问题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水库移民是水利水电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关系到库区人民的切身利益和水利水电事业的发展。目前,全国有相当数量的水库移民尚未妥善安置,如不抓紧解决,仍是一个不安定因素。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抓紧解决遗留问题,同时做好新建工程的移民安置工作。要把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同库区开发建设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积极、妥善地处理好水库移民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抓紧处理水库移民问题的报告
国务院:
建国以来,我国建成大、中、小型水库(含水电站)八万余座,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等方面发挥了显著效益。为兴修这些工程,共迁移群众一千余万人。通过有关地方政府、部门的积极安置及移民群众的艰苦奋斗,相当一部分移民的生产、生活超过搬迁前的水平。
但是,由于过去对移民安置工作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偏重于生活安置,而且组织管理不善,补偿标准偏低,缺乏优惠政策,有些地方将移民费挪作它用,没有安排好移民的生产、生活出路,遗留下许多问题。特别是一部分移民的温饱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成为一些地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也影响水利水电建设事业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水利水电主管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紧解决。
一、重视水库移民问题
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妥善处理好移民问题是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和正常运用的必要条件。水库移民为工程建设付出了代价,移民的遗留问题,应从工程效益中得到合理补偿,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解决。当前,农村经济改革深入发展,对解决水库移民的遗留问题提出了迫切要求,也提供了有利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水利水电主管部门应抓住时机,制订规划,力争在“七五”期间或稍长一些时间内,把水库移民的遗留问题基本解决。
二、明确水库移民工作的方针
水库移民工作必须从单纯安置补偿的传统做法中解脱出来,改消极赔偿为积极创业,变救济生活为扶助生产。要使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结合起来,合理使用移民经费,提高投资效益,走开发性移民的路子。处理移民的遗留问题,不能简单地算老帐、搞退赔,更不是按新标准重新补偿,而应帮助移民调整产业结构,因地制宜地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工副业等多种经营,提高移民自身发展能力,支持他们开发创业。有条件的地方,在开发、利用库区及水利资源时,要尽可能吸收他们参加,使移民逐步脱贫致富。
三、解决资金问题
为了帮助移民恢复和发展生产,开拓新的生产门路,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精神,减轻移民负担,实行优惠政策,并切实解决资金问题。从一九八六年起,新建、扩建和续建水库工程的移民经费与工程概算一并审定,并在基建投资中安排包干使用。此后发生的移民问题,由基建投资中安排解决。在此之前建成的水库,其移民遗留问题,应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按水库的隶属关系,从以下几方面筹集资金解决:
(一)从水电站的电费和库区经营的其它收入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库区建设基金。水电部直属水电站提取办法,由财政部与我部共同拟定。地方所属水电站的提取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在有条件而且尚有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地方,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在水费外附加库区移民扶助金。收取标准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超过水费的十分之一。
(三)有些水库不发电,其它直接收益不多,而社会效益较大,提取库区建设基金、库区移民扶助金后解决移民遗留问题仍有困难,应按水库隶属关系,分别由水电部和地方安排资金适当解决。
上述资金应适当集中,统筹安排,以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移民安置经费和材料必须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尽快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办法。移民安置所需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请各级物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安排解决。
农田水利资金、水土保持补助费、造林补助费、扶贫资金和小水电贷款、农业贷款等,要适当照顾移民安置区。
四、加强领导 分级负责
处理水库移民的遗留问题,必须明确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我部直属水库的移民遗留问题,由我部负责协调规划,提供经费资助,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所属水库的移民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安排解决。为加强这项工作的管理,我部已设置移民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或指定专管机构,以加强领导。移民任务比较繁重的地区,可成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