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批复
国函〔1988〕122号
1988年10月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88年第23期[1]

    国务院批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由你们联合发布施行。

    本办法施行后到1990年底,征收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