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批复 中华文库
国务院对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批复 国函〔1988〕122号 1988年10月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88年第23期[1] |
国务院批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由你们联合发布施行。
本办法施行后到1990年底,征收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国务院对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批复 国函〔1988〕122号 1988年10月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88年第23期[1] |
国务院批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由你们联合发布施行。
本办法施行后到1990年底,征收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