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的批复
国函〔1988〕113号
1988年9月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88年第23期[1]

    国务院批准《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由你委、你部联合发布施行。以后修订本规定,由你委、你部商定。

    附: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