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意见的紧急通知 中华文库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意见的紧急通知 国发〔2004〕32号 2004年11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制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的矛盾,国家加大了电力建设力度,新开工建设与投产运行的电站规模逐年增加。2004年已批准新开工发电项目6000万千瓦以上,预计投产5100万千瓦。同时,国家还积极采取措施,努力解决当前煤电油运紧张问题,保障社会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在当前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各地区、各部门总体上能够正确把握形势,按照国家规划和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加快电力工程建设,为缓解当前电力供应紧张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必须看到,有些地区和企业没有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违规建设电站工程。特别是从去年以来,一些地区和企业不顾国家多次重申电力建设必须有序发展的要求,继续违规开工建设了大量电站项目,致使电站在建规模远远超出电力规划确定的目标,同时也超出了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极易再次形成高耗能工业无序发展的恶性循环。这种情况如果任其发展,势必扰乱国家能源总体战略的实施,引发电力布局混乱,煤炭供应和运输能力失衡,金融风险压力加大,以及电力工业技术水平的倒退等问题,也为今后电力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留下隐患。
国务院高度重视当前电力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为巩固和扩大宏观调控成果,防止违规建设电站项目影响经济建设正常秩序,当前需要尽快采取措施,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的势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通知精神和要求,高度重视,组织力量,认真清理违规建设的电站项目,提出停缓建的处理意见,并负责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对少数大规模违规建设电站的地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重点检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向国务院作出说明。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经济发展的着力点放在调整结构、深化改革、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上,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资源,正确处理好电力建设局部与全局、近期与长远的关系,切实促进电力工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集团公司要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将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并抄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指导,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的意见
近几年,全国电力需求快速增长,一些地区电力供需矛盾突出。为尽快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国家在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同时,加大电力建设规模,加快电力建设进度。继2001、2002和2003年分别批准开工电站项目2140万千瓦、2337万千瓦和3111万千瓦后,今年已经批准开工电站项目6110万千瓦,预计未来一至两年内,发电能力不足的问题能够基本得到解决。但是,在国家加快电力建设的同时,一些地区和企业,无视国家三令五申,违反国家规定和产业政策,未经批准和充分规划论证,大规模建设电站项目。据初步统计,今年各类电站开工规模高达1.5亿千瓦,当前全国在建电站规模已达2.8亿千瓦,其中未完成或未履行任何国家核准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电站项目规模高达1.2亿千瓦。
违规电站项目的建设,加剧了煤炭供应、交通运输和发电设备制造能力紧张的矛盾,严重超出了经济、市场、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这种情况如果发展下去,势必导致今后一段时间内发电能力大量过剩,电力建设规模出现大起大落,进而再次形成高能耗工业与电站建设相互推进的恶性循环。违规建设形成的闲置发电资产,还将大量增加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加大金融风险,损害国家整体利益,给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巩固和扩大宏观调控成果,贯彻落实国家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维护国家电力建设和投资监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促进电力工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措施尽快制止当前出现的大规模违规建设电站的势头。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违规建设电站项目的严重危害,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的关系,客观分析资源、市场、运输和环境承载能力等外部条件,在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下,严格执行国家电力项目投资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合理、有序建设电站项目。
二、保持电力工业持续较快健康发展。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实施进度和项目核准制的要求,从满足当前快速增长的电力需求出发,充分考虑资源开发、煤炭生产、设备制造、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因素,继续加快规划内电站项目的核准工作。对已经国家核准的项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保工程质量、保设备到货、保资金到位的原则,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项目按期投产,并争取提前投产。
三、认真清理违规电站建设项目。对于违规在建电站项目,特别是未完成土地征用、环境评价、银行贷款评审手续,取用地下水作为发电用水,煤炭、运输不落实的项目,要认真进行清理。电网企业不得为其接入系统;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不得为其提供贷款;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审批用地,已批准的要收回土地使用权;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安排运力或铁路接轨;设备制造企业不予供应设备。对这些项目,要根据能源、电力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各电站项目的具体情况,分类予以处理:
(一)对未经国家批准或核准、未经充分论证、各方面条件不具备的电站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进行认真清理。
(二)对按国家原电力项目审批程序已批准项目建议书,但未完成核准程序、提前开工的项目,均暂缓建设。当地政府和项目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建设方案,补充申报材料,补办相关手续,待相关条件具备并完成国家核准后,方可继续建设。国家将抓紧办理这类项目的核准手续。
(三)对已经投入运行的违规电站项目,要区别情况,认真清理,严肃处理。这些项目中,对违反产业政策、不具备环保和用水等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停止运行并做好善后工作。对符合建设运行条件或整改后符合建设运行条件、经论证可保留的项目,要采取有区别的价格政策,将价差收入上交国家财政,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四、各省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清理违规建设的电站项目,要按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停缓建的处理意见,该停的要停,该缓的要缓,并负责切实做好善后处理的各项工作。各地区和各有关企业于2004年12月底前将对所有违规项目的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并抄送发展改革委。
五、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力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做好电力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宣传工作,防止继续出现违规建设电站项目的行为。要密切关注电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科学引导企业的投资和经营行为。对存在违规建设行为的项目单位,要认真检查其停建或缓建的工作情况。对未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处理违规电站项目和未及时补办违规项目核准手续的项目单位,其申报的新建电站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六、各级国土、环保、铁路和水利等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清理违规项目的总体部署,配合做好相关项目停工等善后工作。
七、请银监会督促金融机构对违规电站项目贷款进行认真清理。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应当停止贷款的,要及时纠正,收回贷款。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强对电力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电监会要会同发展改革委,抓紧区域电力市场的建设工作,尽快制订、完善电力市场交易模式和规则,及时公开交易信息,强化市场对投资的导向作用,抑制非理性投资电站建设的行为。
九、抓紧制定和完善电力建设管理和投资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电力规划、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设管理等环节的内容和程序,以及国家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法律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工作,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实现电力建设的法制化管理。
清理违规建设电站项目,保持电力工业正常的建设秩序,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企业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各有关方面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抓紧开展工作,尽快遏制违规建设电站项目的势头,维护电力建设秩序,切实保障国家经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