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煤炭工业部关于扩大统配煤地区差价和调整品种比价方案的通知 中华文库
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煤炭工业部关于扩大统配煤地区差价和调整品种比价方案的通知 国发〔1985〕41号 1985年3月1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
煤炭工业部关于扩大统配煤地区差价
和调整品种比价方案的通知
国发〔198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同意国家物价局、煤炭工业部《关于扩大统配煤地区差价和调整品种比价方案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这次煤炭调价,主要是扩大地区差价,调整品种比价,价格变动幅度较小,受此影响的部门和企业,应通过降低消耗、改进管理、提高效益加以消化,不得提高相关产品价格。少数重要产品发生亏损,可按方案所提意见处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物价局、煤炭工业部制定下达,自三月二十五日起执行。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扩大统配煤地区
差价和调整品种比价方案的报告
国务院:
煤炭价格偏低,影响煤炭的生产和节约,这是影响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逐步解决这个问题,国务院批准对煤炭价格适当扩大地区差价,调整煤种、品种比价。现将调价方案报告如下:
一、扩大部分统配矿煤炭的地区差价。
全国煤炭资源分布不均匀,开采地质条件、资源赋存条件以及运输条件都不相同,各地开采成本、煤质差异也大,应有适当的地区差价。拟将实行地区差价的地区,从现在的四个省(江西、安徽、湖南、河南)扩大为辽宁等十四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差价幅度由目前的5%至10%,扩大为10%至20%。其中,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东部、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和四川(含重庆市)的地区差价为20%;山东、河南的地区差价为15%;河北、北京、贵州为10%。扩大地区差价后,可以鼓励东部和西南地区缺煤省多产煤,就近供应,还可以使部分条件差的煤矿转亏为盈,缩小亏损面。西部地区,如内蒙古西部、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西、陕西等省(区),都不实行地区差价。
二、调整精煤、块煤和末煤等十七个品种的比价。
适当提高洗精煤比价。现行洗精煤与原煤比价为156%,比价偏低,对鼓励多产洗精煤,提高洗精煤质量不利。根据按质论价的要求,拟将精煤与原煤比价提高到165%。
合理调整选煤与原煤的比价。末煤经过筛选加工,粒度均匀,质量较好,但目前价格比原煤还低2%,很不合理。为了鼓励多产选煤,拟将选煤与原煤的比价扩大5%至10%。
三、调整焦煤、肥煤、贫煤和褐煤的比价。
(一)焦煤、肥煤是我国工业用煤的主要煤种,但资源较少(大约占25%以下),拟适当提高焦煤、肥煤与一般动力煤的比价,以保护资源,限制作动力煤用。
(二)贫煤过去主要用于民用煤,定价偏低。现在用于工业较多,发热量高于长焰煤,但贫煤比价还低于长焰煤15%,很不合理,拟作适当调整。
(三)褐煤的挥发分高,燃点低,燃烧充分,热效率高,是电厂的好燃料。原定比价偏低,拟适当提高。
根据上述调整方案测算,地区差价平均吨煤提高二元八角七分,品种比价平均吨煤提高八角七分,煤种比价平均吨煤提高六角五分,三项合计平均吨煤提高四元三角九分,按照一九八三年统配煤炭实际销量三亿三千九百万吨计算,提价总金额约十五亿元。
四、地方煤炭价格。
前两年,部分省、区先后提高了地方煤炭价格。这次统配矿煤炭提价后,地方煤炭价格是否调整,调整多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统配煤炭价格水平确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和煤炭工业部备案。
五、煤炭调价后有关主要产品价格安排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在提高部分矿产品和原材料价格的时候,加工企业必须大力降低消耗,使由于矿产品和原材料价格上涨而造成的成本增高基本上在企业内部抵销,少部分由国家减免税收来解决,避免因此提高工业消费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按照上述原由,电力、化工、建材、机械、冶金、有色金属、铁道、轻工、纺织等部门,在煤炭调价以后,都应努力降低消耗,改进管理,提高效益,逐步消化,不得提高相关产品价格。但焦炭、生铁、化肥和城镇生活用煤,因煤炭地区差价扩大,加上铁路短途运价提高,有些企业将发生亏损,需要采取措施妥善安排。以煤、焦为原料生产的化肥,煤炭调价后发生亏损的,适当减免税收。
城镇生活用煤不提价,仍由财政补贴。一九八四年五月,经国务院批准,取消市场用煤中城镇区县以下小工业、农村小工业(副食品加工除外)和农村生活(饮食服务业、菜农用煤除外)用煤补贴。凡尚未按规定整顿的地区,一九八五年应抓紧整顿完毕。
对于焦炭、生铁,煤炭调价后,部分工厂将发生亏损,研究了两个解决方案:一是免税或适当补贴,二是核定临时价格。经过比较,我们认为,还是核定临时价格影响较小。临时价格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提出建议价格,报物价部门核定。这样做,只有少数地区部分铁制品价格略有提高。请各地从严掌握,严格控制连锁反应。
国家物价局
煤炭工业部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