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_中央军委关于给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衡阳市支队记一等功的命令 中华文库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给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衡阳市支队记一等功的命令 国函〔2004〕27号 2004年4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关于给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衡阳市支队记一等功的命令
国函〔2004〕27号
公安部:
2003年11月3日,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衡阳市支队官兵在衡州大厦灭火抢险战斗中恪尽职守,临危不惧,舍生忘死,浴血奋战两个多小时,成功扑灭了大火,并将楼内94户412名被困群众全部安全转移,20名官兵为此献出了宝贵生命,11名官兵光荣负伤。在这场战斗中,该支队官兵经受住了血与火、生与死的严峻考验,表现出忠于党、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尚情操,表现出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大无畏革命精神,表现出关键时刻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的过硬素质,忠实地践行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作出了重大贡献。
为表彰先进,激励斗志,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给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衡阳市支队记一等功。
国 务 院 总 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