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的决定 中华文库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五四年/第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 | 国务院关于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的决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55年2月1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五四年第二号 |
|
国务院关于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的决定
一九五五年二月十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一、为了集中地、准确地刊载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和指示,以利全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决定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简称“国务院公报”) 。
二、公报刊载主要内容确定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的法律和法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外国政府签订的条约、协定和公告;
3、国务院发布的决议、命令和指示;
4、各部、各委员会和国务院直属机构发布的重要命令和指示;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可供全国参考的重要决议和命令。
三、由国务院秘书厅负责编辑、出版公报的经常工作。
四、“国务院公报”出版后,各部出版的公报(如外交公报、重工业部公报),应即停止出版。各部公报原来所刊各类文件,一部份将刊入“国务院公报”,其馀可分别编入其所办业务指导性刊物,或者编印文献和规章专册,或者用内部行文等方式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