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设立直属机构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五四年第二号
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
1954年1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十日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六条的规定,并根据工作需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设立二十个直属机构,主办各项专门业务。这二十个直属机构是:国家统计局,国家计量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央手工业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央气象局,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通讯社,广播事业局,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对外文化联络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人事局,国家档案局,中央机要交通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专家工作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总理办公室。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八个办公室,协助总理分别掌管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的工作。其分工如下:

    第一(政法)办公室,负责掌管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监察部的工作。

    第二(文教)办公室,负责掌管文化部、高等教育部、教育部,卫生部、新华通讯社、广播事业局的工作。

    第三(重工业)办公室,负责掌管重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燃料工业部、地质部、建筑工程部的工作。

    第四(轻工业)办公室,负责掌管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地方工业部、劳动部、中央手工业管理局的工作。

    第五(财、金、贸)办公室,负责掌管财政部、粮食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并负责指导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工作。

    第六(交通)办公室,负责掌管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中国民用航空局的工作。

    第七(农、林、水)办公室,负责掌管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中央气象局的工作。

    第八(国家资本主义)办公室,负责掌管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工作,并负责掌管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秘书厅。

    四、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所属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办公厅,文化教育委员会,应当现在就结束。原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已改为监察部,其工作应当现在就移交给监察部。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务院不设立人事部、法制委员会、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出版总署。原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改为国务院人事局,并将其工作移交给国务院人事局。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应当现在就结束,并用它的机构做基础组成国务院法制局。原中央人民政府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移交给教育部。原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的工作移交给文化部。上述各单位应做好交接工作,在1954年11月内结束。

    六、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所属中国科学院,今后不再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分,但中国科学院的工作仍受国务院的指导。

    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受国务院指导。

    八、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未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以前,现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和人事厅仍照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新闻出版处、室应即归并到文化局(处)。

    九、国务院设立的各部、各委员会的名称,一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委员会”,简称“××部”或“××××委员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简称“内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