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 经费三 国朝宫史
卷二十 官制一 
卷二十一 官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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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官制

周礼:“阍者守中门之禁,寺人掌女宫之戒。设官分职,咸备其数。至醯醢笾幂之属,皆以奄主之。”注经者谓,奄上士,奄之贤者。但言奄则府史之类。然则成周之制于内臣未尝不斑之以爵也,第限以上士,不使逾越,而又所供惟饮食、洒扫、门户之事,人数有常,隶于冢宰,斯百世之恒经,千秋之良法也。汉、唐迄明,近寺代众,甚者数至十万,委任日专。当其治时,已乖体制。若夫末流颓运,偾辙相寻,讵足挂述。我朝内治修明,宫政严肃。世祖章皇帝鉴古垂训,设立铁牌,裁定内官员额仅及千馀,皆有职守。圣圣相承,无不防微杜渐,训诫周详。凡诸内臣,厘然秩然,各供奔走使令之役,无敢丝毫逾越。我皇上鉴于成宪,钦定规条,受爵以四品为限,议过以三等为差。其所掌有常事,其所司有常地,皆统属于内务府。立法既极严明,而又于常给之外加赏钱粮,及夫岁时锡赍,俾之衣食赡给,于以奖其勤劳,儆其懈惰,隐寓劝惩之道。乃至老病退闲,效力年久,亦得仰蒙豢养,以终其身。恩明法立,蔑以加矣。(臣)等编纂宫史,首列规制,以举大纲。次胪职事,以明官守。并详恩赏,以示体恤之惠。载处分,以征临驭之严。将垂之亿万载,守以罔替,以与周礼春官一编并为圣人治内之经,昭示不朽。谨述官制二卷。

条例

康熙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设立敬事房,置总管、副总管。上谕:设立敬事房,属内务府管辖,置总管,副总管,专司宫内一切事务,奉行谕旨及承行内务府各衙门一切文移。凡事俱照定例敬谨奉行。

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初五日,定五品总管一员,五品太监三员,六品太监二员。

雍正元年九月初九日,定总管为四品,副总管为六品,首领为七品、八品等官职。上谕:内务府系三品衙门,其所属敬事房总管应授四品官职,副总管应授六品官职,随侍等处首领应授七品官职,宫殿等处首领应授八品官职。

雍正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定恩加太监钱粮。上谕:“宫中服役年久及勤慎效力之太监等,分别加赐,每月或增至银三两及二两五钱,以奖勤劳。”(谨按旧例,各处太监每月俱银二两,米一斛半,至是恩加银两,米亦随增。凡增银至三两者米三斛,增银至二两五钱者米二斛半。)

雍正二年二月初三日,定恩加钱粮太监额数。上谕:“各处太监按本处额数内定以恩加钱粮之额。其得恩加钱粮之人,或以事故更调离本处者,不许随带,仍将本处太监内择年久出力者顶补。”

雍正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定总管首领等职衔。上谕:“敬事房正四品总管为宫殿监督领侍衔,从四品总管为宫殿监正侍衔,六品副总管为宫殿监副侍衔,七品首领为执守侍衔,八品首领为侍监衔。”

雍正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定太监品级不必分正从。上谕:“太监等官职不分正从,如五品加一级即为四品,降一级即为六品。永为定例。”

乾隆七年十月初五日,定宫中现行则例。上谕:“自今年钦定宫中现行则例为始,宫内一切事务,宫殿监督领侍等须恪遵定例而行,仍于每年年底将紧要事件汇奏。有不遵者以违制论。”

钦定则例七条

一、宫内等处太监官职,以四品为定,永不加至三品以上。其各项额定官职、额定恩加钱粮许出缺时奏补。其特恩赏给官职、钱粮不在额数者,缺出不准奏补。

一、宫内等处首领太监缺出,宫殿监拣选奏补。其宫殿监督领侍等缺出,只应将缺奏闻,候旨裁夺,不得拣选奏补。

一、各处太监恩加钱粮,俱按钦定现行则例内额数,不许增添。其定额之内有缺少者,每年年底将当差勤谨者拣选奏补。

一、太监等恩加钱粮,原为奖励勤劳而设。如有病至两月仍不当差者,将所加钱粮暂停,其本处亦不必出缺,俟病痊复役仍行添给,永远为例。其食二两钱粮之太监仍照旧例行。(旧例,宫内等处年老久病首领太监等病一年者革退差使,给一半钱粮。病二年者革退为民,钱粮尽行停止。其中如有当差年久出过力者,据实奏明,恩赏月银一两、制钱五百文。)

一、每年年底於崇文门取银二千五百两,赏给各处总管首领太监等,宫殿监届期按例请旨。 宫殿监二百两,四执事、四执事库一百五十两,自鸣锺处四十两,懋勤殿六十两,尚乘轿一百两,乾清宫六十两,弘德殿四十两,养心殿一百两,鸟枪处十两,弓箭匠处十两,按摩处十两,御药房十两,御膳房二百两,御茶房二百两,乾清门三十两,内左门三十两,内右门三十两,月华门三十两,遵义门二十两,做锺处三十两,造办处八十两,南花园三十两,圆明园一千两。

一、每年年底于广储司取制钱一千五百串,恩赏众太监等。宫殿监临时酌定数目多寡,请旨。

一、今年所定太监等各项额已属从优,以后非有别故,不得擅行奏请增添。

宫殿监处分则例十一条

一、接奉上谕具奏事件,如不敬谨详明以致舛错者,罚月银一年。

一、拣选各处首领,如不秉公选择得人,并不将年久出力者保举,因而徇私者,罚月银一年。

一、宫殿监俱系各处首领内补放之人,如有怀挟平日私憾、假公济私者,罚月银一年。

一、宫殿监管辖各处首领太监等,如有不秉公按例办理、任性酷法者,罚月银一年。

一、钦奉上谕禁约事件,须实力永远奉行。如因日久废弛者,查出罚月银六个月。

一、办理宫内一切事务,如不奋勉向前、凡事推诿者,罚月银六个月。

一、管辖各处首领太监,如不时加查察,或犯罪而尚不知者,罚月银六个月。

一、奉行宫内一切礼仪,如不敬谨将事,以致怠忽失仪者,罚月银三个月。

一、各处首领太监等有应议罚议责之案,如不按例处分,或比拟舛错者,罚月银三个月。

一、稽查宫中一切用度,如柴炭、冰、蜡之类,有不按例节慎,以致糜费钱粮者,罚月银三个月。一、宫殿监非因公事使令各处首领太监者,罚月银三个月。

以上头等处分四条,次等处分三条,三等处分四条。宫殿监督领侍等秉公互相稽查,有犯者即引例参奏处分,仍各记档。若犯头等处分三次,次等处分五次,三等处分十次,仍不知守法改悔者,宫殿监具牌请旨,交内务府治罪。其有一人犯罪而众宫殿监等隐讳不行参奏,倘经上查出,或被告发审实者,将众领侍等俱交内务府从重治罪。其告发之人如系首领,加一级;系太监,赏银十两。

各处首领太监处分则例十六条

一、禁地不许角口斗殴,犯者系首领,罚月银六个月;系太监,重责六十板。

一、禁地不许白日饮酒酗醉,犯者系首领,罚月银六个月;系太监,重责六十板。

一、禁地不许相聚赌博,犯者系首领,罚月银六个月;系太监,重责六十板。

以上三条,如系太监犯罪,该管首领失于觉察者,应照本罪减等,罚月银两个月。

一、各处太监等有不谨慎火烛、失误看守者,系首领,罚月银四个月;系太监,重责四十板。

一、各处太监等有不谨慎坐更、贪睡失误者,系首领,罚月银四个月;系太监,重责四十板。

一、各处太监等有不恪守法度、喧哗无礼者,系首领,罚月银四个月;系太监,重责四十板。

一、收贮本处一切陈设官物,有不谨慎典守,以致失误伤损者,系首领,罚月银四个月;系太监,重责四十板。

一、收贮本处一切钱粮官物,有不谨慎典守,以致遗失缺少者,系首领,罚月银四个月;系太监,重责四十板。

以上五条,如系太监犯罪,该管首领失于觉察者,应照本罪减等,罚月银一个月。

一、各处太监等有将内外事情妄行传宣者,系首领,罚月银四个月;系太监,重责四十板。

一、各处首领有不服总管管辖者,罚月银四个月;各处太监有不服本管首领管辖者,重责四十板。

一、钦奉谕旨传宣事件,如不应干预之人探听传播者,系首领,罚月银四个月;系太监,重责四十板。

一、失误关防者,系首领,罚月银三个月;系太监,重责三十板。

一、首领太监等各看守本管地方,如有擅至不应至之处者,系首领,罚月银两个月;系太监,重责二十板。

一、告假逾限、迟误复班者,系首领,罚月银两个月;系太监,重责二十板。

一、承值一应祭祀供献器物,如不敬谨将事者,系首领,罚月银两个月;系太监,重责二十板。

一、各处太监等俱属宫殿监管辖,若宫殿监因公事传集各处首领太监等有无故不至、以致失误公事者,系首领,罚月银两个月;系太监,重责二十板。

以上头等处分三条,次等处分八条,三等处分五条,宫殿监督领侍等不时秉公查察。有首领犯者,即引例参奏处分;太监犯者,即按例责处。仍各记档。有犯头等处分三次,二等处分五次,三等处分十次,仍不知守法改悔者,宫殿监具牌请旨,交内务府治罪。

又宫殿监凡例四条

一、太监等有在外犯法,由部院奏明提人者,宫殿监查明人犯,奏明即行送出,以凭该部院按律治罪。

一、太监等有在内犯法,情罪较重,宫殿监不敢擅专者,奏明交内务府治罪。

一、太监等有在内犯法,情罪较重,宫殿监不能剖断者,奏明交内务府审理。

一、宫殿监有奉上谕议罚议责事件,及宫殿监查出参奏请旨议行责处事件,皆各按处分则例引用。其有则例内所不能该者,许引例比拟奏闻请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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