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大会职权行使法 中华文库
国民大会职权行使法 立法于民国94年5月20日(现行条文) 2005年5月20日 2005年5月27日 公布于民国94年5月2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400079721号令 有效期:民国94年(2005年)5月29日至今 |
|
第一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集会)
- 国民大会代表于选举结果确认后十日内自行集会,集会以一个月为限。其集会首日由当选国民大会代表所属之各政党、选举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协商决定之。
第三条 (立院提案之印送)
- 国民大会秘书处应于国民大会集会前,将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或总统、副总统弹劾案,印送全体代表。
- 立法院应于国民大会集会时,派员至国民大会集会地点,向全体代表说明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或总统、副总统弹劾案之提案要旨。
第四条 (预备会议)
- 国民大会于开议日举行预备会议,进行代表宣誓。
- 开议日之预备会议主席,由当选名额最多之政党、联盟,其推荐名单排列次序列于首位者担任之。
第五条 (主席团主席)
- 国民大会设主席团主席十一人,负责主持会议。
第六条 (议事日程)
- 议事日程之排定,由主席团主席共同决定之。
第七条 (开议额数)
- 国民大会集会非有代表总额三分之一以上人数之出席,不得开议。
第八条 (记名投票)
- 政党、联盟推荐之国民大会代表行使职权时,应依其所属政党、联盟在选票所刊印之赞成或反对意见,以记名投票之方式为之。其违反者,以废票论。
第九条 (立院提案应为全案复决)
- 国民大会代表对于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应为全案复决,并不得再为修正之动议。
第十条 (复决)
- 宪法修正案,经立法院派员说明提案要旨后,不经讨论,应即行使复决,经国民大会代表总额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者,该宪法修正案即为通过。
- 领土变更案,经立法院派员说明提案要旨后,不经讨论,应即行使复决,经国民大会代表总额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者,该领土变更案即为通过。
- 总统、副总统弹劾案,经立法院派员说明提案要旨后,不经讨论,应即行使表决,经国民大会代表总额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者,该总统、副总统弹劾案即为通过。
第十一条 (咨请总统公布)
- 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复决结果确定后,三日内由国民大会咨请总统公布。
第十二条 (解职即行生效)
- 会议主席宣告总统、副总统弹劾案通过时,被弹劾人之解职即行生效。
第十三条 (公告及通知)
- 总统、副总统弹劾案议决结果确定后,三日内由国民大会公告之,并通知立法院及被弹劾人。
第十四条 (终止审议)
- 国民大会审议总统、副总统弹劾案时,被弹劾人辞职或死亡,即终止审议。
第十五条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