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中华民国法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关于建立毛主席纪念堂的决定
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暂行组织规程 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75年7月1日(非现行条文)
1986年7月1日
1986年7月11日
公布于民国75年7月11日
废止,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组织法

中华民国 75 年 7 月 1 日 制定9条
中华民国 75 年 7 月 11 日公布总统令制定公布全文 9 条;并自民国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施行
中华民国 76 年 1 月 16 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4 年 5 月 26 日 废止9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6 月 10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67501号令

    第一条 (职掌)

      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以下简称本处)隶属教育部,掌理中正纪念堂之管理、维护与先总统蒋公纪念文物资料之搜集、典藏、展览及有关文教活动之举办等事宜。

    第二条 (组之设置)

      本处设左列各单位,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一、文教组:文教活动、史迹电影、接待服务及宣导传播等事项。
      二、展览组:先总统蒋公纪念文物资料之搜集、典藏、陈列及展览事项。
      三、园艺组:公园园艺、花草树木之管理维护及环境美化事项。
      四、总务组:建筑物与各项设备管理,环境清洁维护,文书、庶务、出纳、工作研考及不属其他单位事项。
      五、机电组:发电机、空气调节机、电梯、照明灯、电子音响等电器及给水卫生设备维护、管理等事项。
      六、警卫组:安全防护及公共秩序维持事项。

    第三条 (处长、副处长之设置)

      本处置处长一人,职位列简任第十至第十二职等,综理处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处长一人,职位列简任第十或第十一职等,襄理处务。

    第四条 (人员编制及职等)

      本处置组主任六人,职位列荐任第九职等或简任第十职等,其中二人得由技正兼任;秘书一人,技正二人,职位均列荐任第七至第九职等;编审五人,专员二人,职位均列荐任第六至第八职等;编辑二人,职位列荐任第六或第七职等;组员十二人,技士十人,职位均列委任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组员四人,技士三人得列荐任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三人,职位列委任第三或第四职等;书记七人,职位列委任第一至第三职等。
      前项所列编审、编辑,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之。

    第五条 (人事室之编制)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职位均列荐任第六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六条 (会计室之设置)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位列荐任第六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会计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七条 (人员任用资格)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定各职称人员,除聘任人员外,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八条 (办事细则之拟订)

      本处办事细则,由本处拟订,报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九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