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公共资讯图书馆组织法 中华文库
← | 国立台中图书馆组织规程 | 国立公共资讯图书馆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1年1月20日(现行条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于民国101年2月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87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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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宗旨)
- 教育部为整合公共图书馆资源、推广全民终身学习及提供数位化、多元性、全球性图书资讯业务,并辅导地方公共图书馆,特设国立公共资讯图书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权限职掌)
- 本馆掌理下列事项:
- 一、图书资讯与数位资源之采访、征集、媒体转置、编目与知识组织之管理及维护。
- 二、图书资讯、文献资料之阅览、流通、典藏与维护及读者服务。
- 三、公共图书馆资源之整合、馆际交流及图书资讯合作之推动。
- 四、图书馆之利用推广、出版、媒体行销、地方公共图书馆之辅导协助及馆员专业教育培训。
- 五、实体与线上参考咨询服务、多元文化服务及主题知识库之建立。
- 六、数位资源及多媒体资料之使用、数位学习与资讯素养之培育及社群服务。
- 七、资讯系统、资讯安全等软硬体之规划、建置、管理与维护及公共图书馆之共用资讯系统服务。
- 八、其他有关图书资讯及地方公共图书馆辅导事项。
第三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称、官职等及员额)
-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必要时得比照专科学校校长以上资格聘任;副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
第四条 (编制表之订定)
- 本馆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五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