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教育广播电台分台组织通则(废止)
立法于民国87年10月1日(非现行条文)
1998年10月1日
1998年10月21日
公布于民国87年10月21日
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215610 号令

中华民国 87 年 10 月 1 日 制定10条
中华民国 87 年 10 月 21 日公布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21561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12 月 31 日 废止13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4893号令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通则依国立教育广播电台组织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分台种类)

      分台区分为甲、乙二种,其发射涵盖区人口数在一百万人以上者为甲种分台,其发射涵盖区人口数未达一百万人者为乙种分台。
      前项各分台一律冠以所在地之名称。

    第三条 (掌理事项)

      分台掌理下列事项:
      一、社区性节目之编导、录制及播出等事项。
      二、地方新闻之采录、播报及地方新闻资料处理等事项。
      三、分台及隶属转播站、发射台有关机器之装置、操作、维修及工务业务等事项。
      四、其他有关分台之行政管理事项。

    第四条 (分台长之职务)

      分台置分台长一人,综理分台台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甲种分台分台长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乙种分台分台长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

    第五条 (人员编制)

      甲种分台置副工程师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编导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工程师一人,采访员四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术员十二人,播音员六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术员六人,播音员三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
      乙种分台置副工程师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编导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采访员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术员七人,播音员二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术员三人,播音员一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
      前二项编导、采访员,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之。

    第六条 (人事管理员之职务)

      分台置人事管理员,由适当人员兼任或兼办,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七条 (会计员之职务)

      分台置会计员,由适当人员兼任或兼办,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八条 (各职称人员之任用)

      第四条至第七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九条 (办事细则之拟订)

      分台办事细则,由分台拟订,报请国立教育广播电台核定之。

    第十条 (施行日)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