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甘肃科学教育馆组织条例 中华文库
国立甘肃科学教育馆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4年6月30日(非现行条文) 1945年6月30日 1945年7月19日 公布于民国34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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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国立甘肃科学教育馆,隶属于教育部,办理甘肃通俗科学教育,并辅导各级学校及社会教育机关推行科学教育。
第二条
- 国立甘肃科学教育馆,设左列各组:
- 一、研究组:掌理实验化验药品,配制仪器、标本、模型、设计、施教、研究、编辑、出版及其他有关研究事项。
- 二、推广组:掌理宣传、表演、视察、辅导及其他有关推广事项。
- 三、展览组:掌理调查、征集、登记、陈列及其他有关展览事项。
- 四、总务组:掌理文书、出纳、庶务及其他不属各组事项。
- 前项各组,得按事实需要分别或合并设置。
第三条
- 国立甘肃科学教育馆置馆长一人,简任,组主任二人至四人,荐任,编辑三人,荐任或委任,研究员三人,荐任或委任,辅导员三人,干事九人至十一人,均委任。
第四条
- 馆长综理馆务,组主任,编辑,研究员,辅导员,干事承长官之命,分别办理各项事务。
第五条
- 国立甘肃科学教育馆因事务上之需要,得置技正二人,荐任,技士二人,委任,并得用雇员五人。
第六条
- 国立甘肃科学教育馆置会计主任一人,佐理员一人,均委任,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第八条
- 国立甘肃科学教育馆置人事管理员一人,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务。
第九条
- 国立甘肃科学教育馆,得呈准教育部设仪器、标本、模型制造所。
第十条
- 国立甘肃科学教育馆每届年终,应将全年度工作概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分别造具书表,呈报教育部备查。
第十一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