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甘肃科学教育馆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4年6月30日(非现行条文)
1945年6月30日
1945年7月19日
公布于民国34年7月19日

中华民国 34 年 6 月 30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34 年 7 月 19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1 年 3 月 7 日 立法院通过停止适用
中华民国 61 年 3 月 20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2 年 3 月 27 日 废止11条
中华民国 62 年 4 月 12 日公布

    第一条

      国立甘肃科学教育馆,隶属于教育部,办理甘肃通俗科学教育,并辅导各级学校及社会教育机关推行科学教育。

    第二条

      国立甘肃科学教育馆,设左列各组:
      一、研究组:掌理实验化验药品,配制仪器、标本、模型、设计、施教、研究、编辑、出版及其他有关研究事项。
      二、推广组:掌理宣传、表演、视察、辅导及其他有关推广事项。
      三、展览组:掌理调查、征集、登记、陈列及其他有关展览事项。
      四、总务组:掌理文书、出纳、庶务及其他不属各组事项。
      前项各组,得按事实需要分别或合并设置。

    第三条

      国立甘肃科学教育馆置馆长一人,简任,组主任二人至四人,荐任,编辑三人,荐任或委任,研究员三人,荐任或委任,辅导员三人,干事九人至十一人,均委任。

    第四条

      馆长综理馆务,组主任,编辑,研究员,辅导员,干事承长官之命,分别办理各项事务。

    第五条

      国立甘肃科学教育馆因事务上之需要,得置技正二人,荐任,技士二人,委任,并得用雇员五人。

    第六条

      国立甘肃科学教育馆置会计主任一人,佐理员一人,均委任,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第八条

      国立甘肃科学教育馆置人事管理员一人,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务。

    第九条

      国立甘肃科学教育馆,得呈准教育部设仪器、标本、模型制造所。

    第十条

      国立甘肃科学教育馆每届年终,应将全年度工作概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分别造具书表,呈报教育部备查。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