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组织法 中华文库
← | 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组织条例 | 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1年1月20日(现行条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于民国101年2月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83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
|
第一条 (设立宗旨)
- 教育部为办理自然科学标本与资料之搜集、研究、典藏、展示及对大众、各级学校自然科学教育之推广、协助业务,特设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权限职掌)
- 本馆掌理下列事项:
- 一、生物学、地质学、人类学标本与资料之搜集、制作、研究、实验及鉴定。
- 二、自然科学教育之研究、规划、推广、辅导与有关出版品之编纂、印制及发行。
- 三、自然科学展示主题与剧场节目之规划、设计、制作、仪器操作、保养、维修及展示品之管理。
- 四、营运行销、创新与加值应用、典藏管理、公共服务、图书资讯等业务之规划、研究、执行及推广。
- 五、自然科学教育园区展示、教育、观光、休闲游憩之规划、研究、执行及推广。
- 六、其他有关自然科学教育事项。
第三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称、官职等及员额)
-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比照独立学院校长以上资格聘任;副馆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其中一人必要时得比照教授资格聘任。
第四条 (幕僚长之职称及官职)
- 本馆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编制表之订定)
- 本馆各职称之官等职等或级别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