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外交领事人员讲习所组织条例 (民国63年) 外交部外交及国际事务学院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0年10月28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0年(2011年)10月28日
中华民国100年(2011年)11月14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11月14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25246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9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11 月 14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25246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1 年 9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0097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目的及隶属关系)

      外交部为办理外交领事与国际事务人员培训、外交政策研究及国际交流,特设外交及国际事务学院(以下简称本学院)。

    第二条 (权限职掌)

      本学院掌理下列事项:
      一、新进外交领事人员、外交行政人员培训讲习之规划及执行。
      二、外交部在职人员培训讲习之规划及执行。
      三、政府机关涉外事务人员培训讲习之规划及执行。
      四、政府机关委托办理国际事务讲习之规划及执行。
      五、与民间国际事务人员交流、研习之规划及执行。
      六、与友邦、友好国家外交人员与相关国际组织人员交流之规划及执行。
      七、中长期外交政策、外交事务、国际关系与现势及区域议题之研析。
      八、与国内外智库、研究机构、外交学院之学术合作及交流。
      九、其他有关培训讲习、外交研究及国际交流事项。

    第三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称、职等及员额)

      本学院置院长一人,由外交部政务次长或常务次长兼任;副院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

    第四条 (幕僚长之职称及官职)

      本学院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编制表)

      本学院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