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南寔录/大南寔录正编第七纪/凡例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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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南寔录正编第七纪凡例
第一条:兹期钦修《第七纪》,请参照《第六纪》书法凡例,并略依《第四纪正编》义例书之。
第二条:谕准出自朱笔,经奉著入《启定政要》书,兹是纪请应详书或约书,各随其事存,未经著入政要书者详之。
第三条:恭遇尊讳字,应随义改用,或敬缺一笔,及地名人名应书各款,兹请并依《第六纪正编》之例。
第四条:纯毅坚太王诸徽号字,奉照《第六纪》内,何系出于谕语者,有抬而书法未经奉拟抬款,兹凡遇这徽号等字,请应抬在第一款,俾彰慎重。
第五条:以前诸纪纪年下,均有注中国年号,以其有相关属也。兹事体比前迥异,我国之与中国,无关涉焉。惟与保护之大法国正为密切,其是纪纪年下,请遵依如《第六纪》,仍注西历降生几年存,中国年表应行删省,此盖随辰变例也。
第六条:奉照《第四纪》凡例内有一条著叙,邻国属国事有相涉,称某国帝王或名号,帅臣、使臣则称某国帅使或姓名云云。至如抬款,亦未经拟定。兹我国之与大法保护友邦,情礼日隆,其是纪遇事应书大法国并贵监国殿下等字,及大法国代表之总统东法全权大臣与列大宪均请应抬在第二款,或留空数字抬之,俾与诸他国帝王帅使有别。
第七条:凡遇大法国人名、地名经用汉字通称者,〈人名如全权巴陵、钦使黎峰,地名如巴黎、离翁云云。〉兹应照依某字而书,仍请增注原法字于其下,以便临辰稽究。
大南寔录正编第七纪凡例止